最近,吉林省政府向开发区下放了以下审批权:国家级开发区可自行审批5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省级开发区可自行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