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府建设>> 廉洁高效
 
两高发布意见 剑指10种新类型权钱交易受贿犯罪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08日   来源:新华社

未出资而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属于受贿

    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对于受贿数额的计算方法,《意见》明确,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两高”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未实际出资,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二是他人虽然将国家工作人员出资实际用于投资活动,但国家工作人员所获“收益”与实际赢利明显不符。

    “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第一种情形,既然没有出资,也就谈不上委托理财,更谈不上理财“收益”,应当以受贿处理。对于第二种情形,其实质就是变相受贿。

|<<   上一页   6  7   8   9   10   下一页   >>|
 
 
 相关链接
· 反腐亮剑——代表委员评述06年反腐败工作新亮点
· “两会”代表委员建言反腐败:斩断腐败之“根”
· 高检报告解读:2005 反腐败的数字惊雷
· 最高法加大审判公开力度 让司法公正“看得见”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