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法换取“双创”加法意义重大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10-22 09:43 来源: 中青在线
【字体: 打印本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决定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进结构调整,助力创业创新。

  加强对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是我国财政优惠政策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国家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举措。2008年我国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等财税政策进行改革完善,有力应对了全球金融危机。据有关学者研究统计,2008-2012年,全国申请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累计91043户次,年均约占全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千分之二多。5年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金额累计5120亿元,平均约占同期企业研发支出的19%,年均增长25.32%;按法定税率换算,5年累计减免税1280亿元。同时,企业的研发积极性被调动起来,研发支出占企业支出的费用比例大幅度提升。企业研发费用由2008年的4616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0298亿元,年均增长22.24%。

  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推动创新,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对“双创”送上了财税政策“大红包”。可以说这次政策“大红包”,既实现从特殊性优惠向普遍性优惠的转变,又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合并使用,而且将政策改革与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并举的重要体现。在特殊优惠转型普遍优惠方面,会议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同时,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这在财税改革上是非常大的跨步,真正意义上吻合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普遍性内涵。在行政审批制度上,会议直接决定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属于政策改革与简政放权一次性到位的举措。

  另外,这次改革做到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合并并用,既有对企业的优惠,又有对个人的优惠,激励作用非常明显。比如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比如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加大创新扶持力度,通过财税政策给予真金白银的扶持,不仅是我国应对经济转型下行、推动产品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主要举措,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当今世界各国一致的政策取向。据统计,1986年,OECD34个成员国中只有7国向企业研发投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到目前已增加到26个国家。在非OECD成员国中,除中国外,巴西、印度、俄罗斯、新加坡和南非等也都提供优惠力度各不相同的研发税收激励政策。比如英国采取加计扣除为主兼有税收抵免的优惠方式激励研发创新。英国政府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投入的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土地费用除外),可以加计扣除,并提供了两种基于公司规模的激励方案,一种针对中小型企业(SME)可享受225%的加计扣除;一种针对大型企业,可享受130%的加计扣除。税收抵免适用于处于亏损状态的中小型企业,抵免金额最高为研发费用的24.75%;德国在研发创新方面主要采取现金补助形式,按项目发放。对于研发资金的投放没有严格的法律标准,补助金最高可达项目成本的50%,中小企业获得补助的比例可能更高。

  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有一句名言:“你不管把多大数量的驿路马车或邮车连续相加,也决不能从而获得一条铁路。”一语道破了创新在经济发展中“质”的推动作用。我国经济发展在“量”上取得了世界第二的成绩,但在“质”上,特别是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方面,还存在差距。推动“双创”,给予财税政策扶持,是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的必然选择。这一税收减法换取‘双创’加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意义的确非常重大。(李宁)

责任编辑: 张兴华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