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春12月4日电(记者 周立权)12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雍奎魁涉嫌杀人一案作出终审宣判,被羁押多年的雍奎魁被宣判无罪。这一案件既不是靠真凶出现,也不是靠亡者归来,而是终审法院依法作出的相关判决,体现了对“疑罪从无”这一法治精神的遵循。 从2008年案发至今,在这7年多时间里,雍奎魁两次被判死缓,一次被判死刑。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终审宣判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雍奎魁杀人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雍奎魁作案的唯一结论,故原公诉机关指控雍奎魁杀人犯罪不能成立。 纵观近些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如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案”等,前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没有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这些案件后来靠偶然因素最终得到纠正,但此前审判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随着国家司法改革进一步推进,“疑罪从有”正在得到遏制。但要让“疑罪从有”从一些人脑海中祛除,还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疑罪从无”作为基本的法治理念,理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重视和遵循。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该依法宣判无罪。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倡导法治精神。坚持“疑罪从无”,改革和完善侦查程序和标准,杜绝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才能让法治建设的步伐更加坚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