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12-14 10: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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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2014年5月27日 

财税[2014]47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解读评论:

两部门明确转让优先股由出让方缴1‰印花税

责任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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