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2-18 15:13 来源: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字体: 打印本页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4号

为规范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凡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 刘啸萱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