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科技孵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马鞍山市科技孵化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管理程序,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扶持马鞍山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及分园区入孵企业加快发展,根据《马鞍山市科技孵化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孵化资金的管理在保证国家资金安全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简化程序、效率优先、择优支持、促进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孵化资金支持方式 第三条 孵化资金项目种类分为以下五种: (一)周转使用 1、主要用途:在企业孵化项目试销和批量生产阶段,用于生产经营的一年期免息借款。 2、借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其销售合同的一半,对于特别优秀企业项目不超过40万元。 (二)融资担保 1、主要用途:为企业孵化项目生产经营进行的贷款融资提供资金担保或组建“风险池”提供反担保。 2、担保额(反担保额)不超过融资额的一半,单笔最高担保额(反担保额)不超过20万元,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贷款贴息 1、主要用途:对孵化项目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2、贴息额度不超过利息额的50%,上限20万元。 3、为确保企业贷款资金用于孵化项目,贷款贴息采用先报备、后审核的补贴方式。企业须在签署贷款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科创中心报备贷款使用计划,贷款期内企业调整使用计划须补充报备,还款后方可申请贷款贴息。 (四)无偿资助 1、留(大)学生项目科研启动经费 用以落实留(大)学生项目科研启动经费,额度上限20万元。 2、孵化项目市场准入认证、检测费用补助 用以补助企业孵化项目市场准入费用,对企业、产品市场准入的各类认证费用,法定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检测鉴定费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后补助,上限2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项票面金额的30%。 (五)资本金注入 1、主要用途:为了孵化资金的保值、增值,吸引投资机构对创新起点高、市场竞争力强、可在短期内实现较高市场占有率、已经形成产业化的高新技术孵化项目共同入股进行资本金注入。 2、资本金注入的申报、审批及项目管理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科创中心根据中心产业发展的情况,倾向于重点支持生产产业链上游的项目和企业、有研发能力的新兴产业、与地方支柱产业相关联的创新项目、具有创新、创业、创优的项目和企业;定期发布孵化资金支持重点,指导企业分类申请,建立科学公正的项目评价标准,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规范有序地组织好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项目及企业需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周转使用补充条件 1、拥有已授权或受理的知识产权; 2、企业须提供担保抵押,可以采用个人信用担保、第三方企业担保、资产担保等形式。申请金额不超过20万元可以由一名具备担保能力的担保人进行担保。 3、周转使用特别优秀企业项目增设条件: (1)拥有已授权的知识产权; (2)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软件企业或同类企业称号中任意一项认定; (3)上年度销售额超过300万元或上季度销售额超过80万元; (4)使用过周转使用,且信用良好; (5)使用个人信用担保方式的须由两名符合条件的担保人进行担保。 (三)融资担保补充条件 企业使用过周转使用项目资金,且信用良好; (四)贷款贴息补充条件 1、必须是企业在孵化期内用于生产设备购置、厂房建设和项目运转的流动资金贷款; 2、拥有已授权的知识产权; 3、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软件企业或同类企业称号中任意一项认定; 4、银行贷款使用计划已报备。 (五)无偿资助补充条件 1、留(大)学生项目科研启动经费补充条件 (1)通过留(大)学生身份认定; (2)拥有已授权或受理的知识产权。 2、孵化项目市场准入认证、检测费用补助补充条件 (1)拥有已授权的知识产权; (2)须完成研发并制作出样品、样机,并通过检测和用户试用; (3)所申报补贴费用须在孵化期内发生。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周转使用、融资担保 1、项目申请表; 2、最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最新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和企业法人身份证; 3、企业上年度和最近一个月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原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资金用途说明材料(如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等); 5、担保抵押材料:采用个人信用担保的提供个人担保函原件、担保人身份证和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采用企业担保的提供企业担保函原件、及担保企业上述2、3两条材料。采用其他担保抵押方式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项目知识产权相关资料: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软件著作权等; 7、申报项目研发完成证明材料:项目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试用)报告等; 8、企业可以提供的其他资料; 9、周转使用特别优秀项目增补材料: (1)已授权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件; (2)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软件企业或同类企业称号中任意一项的证明材料; (3)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超过300万元或上季度销售额超80万的证明材料:经核实的税务报表、销售发票等。 (二)贷款贴息 1、报备材料 (1)贷款贴息报备表; (2)贷款报备计划说明材料。 2、申请材料 (1)第六条第(一)款中所述1、2、3、6、7五项材料; (2)贷款合同与付息凭证; (3)贷款实际使用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三)无偿资助 1、留(大)学生项目科研启动经费 (1)第六条第(一)款中所述1、2、3、6、7五项材料; (2)商业计划书; (3)身份认定材料; (4)项目团队身份证、学历、学位等证明材料。 2、孵化项目市场准入认证、检测费用补助 (1)第六条第(一)款中所述1、2、3、6、7五项材料; (2)商业计划书; (3)产业化启动支出费用明细表及对应票据。 第七条 申报时间和方式 (一)周转使用、融资担保两类项目由科创中心全年受理,随报随评。 (二)留(大)学生项目科研启动经费两类项目由科创中心全年受理,集中评审。 (三)贷款贴息和孵化项目市场准入认证、检测费用补助两类项目由科创中心每年上半年集中组织申报评审。 第四章 孵化资金审批 第八条 审批流程 科创中心先对企业申报材料、信用考评等级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采用实地核查、信函询证等方式,保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一)周转使用、融资担保审批流程 1、科创中心发展部受理企业申请并提出资助方案; 2、科创中心主任办公会确定周转、融资担保方案; 3、在科创中心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科创中心签订孵化资金项目合同并报市科技局计财科备案;公示有异议,报请监督组监督复审。 (二)贷款贴息和孵化项目市场准入认证、检测费用补助两类后补助项目审批流程 1、科创中心发展部受理企业申请并提出资助方案; 2、科创中心主任办公会对拟补助费用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资助方案; 3、在科创中心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科创中心办理用款手续并报市科技局计财科备案;公示有异议,报请监督组监督复审。 (三)留(大)学生项目科研启动经费审批流程 1、企业向科创中心发展部递交项目申请材料; 2、科创中心组织项目评审,由技术、管理、财务三名外聘专家(三名外聘专家从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及科创中心负责人组成评审小组,同时邀请局相关科室参加。将通过评审的项目划分为A、B、C、D四档,分别给与20、15、10、5万元的资金补助,D档以外项目不予支持; 3、在市科技信息网和科创中心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科创中心签订孵化资金项目合同并报市科技局计财科备案;公示有异议,报请监督组监督复审。 第五章 合同管理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孵化资金周转使用,融资担保,留(大)学生项目科研启动经费三类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科创中心与立项企业签订《马鞍山市科技孵化资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合同书》中项目实施计划、总投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阶段考核验收目标等条款,根据项目申请材料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条 拨付方式 (一)周转使用和融资担保两类项目按《合同书》或协议约定执行。 (二)贷款贴息和孵化项目市场准入认证、检测费用补助两类后补助立项项目,由科创中心直接办理资金拨付。 (三)留(大)学生项目科研启动经费拨付方式: 1、项目立项时,科创中心首期拨付立项额的70%。 2、企业项目到期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30%资金。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十一条 孵化资金采用项目监理人制度。项目监理人前期审核申报资料,中期提出评价意见,后期监督执行。同时对监理人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按绩效进行奖惩。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人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申报单位开展经常性检查,跟踪掌握项目实施动态,工作职责如下: (一)申报时审查申报材料 (二)评审时给出项目评价 (三)立项后监督项目运行 (四)验收时审查验收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应自觉接受科创中心及监理人对孵化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每季度上报孵化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及当期财务报表,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科创中心。 第十四条 留(大)学生项目科研启动经费合同到期后需进行项目验收,验收指标以《合同书》为准,原则上不得修改。验收合格的项目拨付尾款,不合格的停拨尾款并追回未使用完项目款。 (一)验收程序 1、企业在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向科创中心提交项目验收材料。 2、科创中心组织项目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3、在市科技信息网和科创中心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尾款并报局计财科备案;公示有异议,报请监督组监督复审。 (二)验收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最新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和企业法人身份证,本项资料如有变动则提供; 3、企业上年度和验收前一个月财务报表原件; 4、合同约定的技术、经济等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5、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若项目确需延期验收,项目单位须书面报告科创中心,说明原因、提出延期计划,科创中心可视情予以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延期内,项目单位须每季度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项目实施,确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难以实施,须书面报告科创中心,并同时做出孵化资金决算、上缴剩余孵化资金,配合科创中心进行项目清算。 第十七条 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且项目单位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科创中心将依据《管理办法》,进行项目清算,收缴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周转使用资金须按《合同书》约定按期归还,确需延期归还的,须书面报告科创中心,经双方协商,可签订《延期合同》,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未经同意延期归还孵化资金的,按《合同书》约定追缴孵化资金并收取违约金。拒不执行《合同书》的进入仲裁、司法程序。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孵化项目市场准入认证、检测费用补助三类项目是对已发生费用进行后补助,不再设验收程序。 第二十条 融资担保、资本金注入项目按照与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约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记录企业孵化资金使用情况并建立信用记录,作为孵化企业信用评价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套取、挪用孵化资金的行为,科创中心将立即撤销项目、停止拨款、追缴孵化资金,情节恶劣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因工作失职、管理疏漏、徇私舞弊造成孵化资金不能按期回收、资金流失的工作人员,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马鞍山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