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审核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企业党委: 《铜陵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审核认定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 铜陵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依据《关于加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办〔2009〕4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陵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审核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审核认定一次,具体时间由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第三条 铜陵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审核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条 重点引进拥有与我市发展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成果、技术,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为我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企业提供服务,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来我市创办、领办各类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前景较好的创新型企业的高端人才或人才团队,兼顾其他方面优秀人才。 第五条 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广阔产业化前景的人员; (二)具有多年海外科技工作经历,属于国际某一学科、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列的人员; (三)担任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首席科学家、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的专家及学科带头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近5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前5名)。 第六条 引进的高新技术人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的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二)担任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的技术负责人; (三)近5年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前3名)。 第七条 专业骨干人才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5年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前3名),或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前3名); (二)近5年拥有发明专利权的发明者,并在核心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出版过学术专著; (三)其他具有相当于上述科技成就者。 第八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方式分为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刚性引进的人才符合上述条件且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作或聘用合同,海外人才每年在我市工作一般不少于6个月。柔性引进的人才每年在我市工作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包括登记备案、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公示、审批等环节。 第十条 登记备案。各单位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正式达成引进意向、签定相关合作或聘用合同时,应及时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基本情况、引进方式、引进待遇、合作或聘用时间等事宜书面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采取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同意,市科技局统一受理。 (一)申请刚性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3份及电子版): 1、铜陵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请报告; 2、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4、其他辅助材料(可选):科技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 (二)申请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3份及电子版) 1、铜陵市柔性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请报告; 2、人才办备案登记记录; 3、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在铜工作的考勤记录、服务薪酬支付凭证、来铜差旅凭证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在递交申请时需核对原件。 第十二条 初审 市科技局负责对刚性引进人才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对柔性引进人才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依照本办法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刚性引进人才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公示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审核认定实行公示制度,专家评审结果在铜陵先锋网、科技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人才办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审批 市科技局将审核、评审及公示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经审核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引进人才,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租房、购房或生活补贴待遇。 第十六条 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在履行人才引进、激励工作中,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凡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各种待遇的,经查实,市科技局在追索有关经费的同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