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业的实施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2-23 09:23 来源: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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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大众创业的实施意见
黄政办〔2015〕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创业”的精神,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大众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大力弘扬创业创新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完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发展,为打造美丽中国先行区,共筑更美更富黄山梦奠定坚实基础。通过3年的努力,使我市创业市场主体明显增加。2015-2017年平均每年新发展个体工商户6500户以上,新增民营企业1500户以上,到2017年底全市各类市场主体达到9万户,每万人拥有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户数达到450户;3年内各类创业主体平均每年新增吸纳就业2.1万人;平均每年开展创业培训3000人;平均每年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5亿元以上。

二、政策措施

(一)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1.放宽创业准入条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全面实行“五个放宽”:放宽投资领域,建立负面清单,非禁即入;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企业出资方式,支持投资人用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股权、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作价出资;放宽企业名称条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中小微型企业后,在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其保留原有字号和行业用语;从事电子商务网上经营的,可使用“××网店”“电子商务”等字样为名称中的相应字段。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政策。从事电子商务网上经营的,可依法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办理工商登记。

2.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市、区县财政广泛筹集创业扶持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统筹各类创业资金,年投入创业扶持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区县创业扶持资金按上年末辖区人口数不低于5元/人的标准设立。

3.加大初始创业补助力度。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复转军人以及残疾人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的,2015年1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5000元,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1800元。上述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补贴所需资金按单位社会保险隶属关系由各级就业资金承担;其他人员初始创业补助所需资金按单位社会保险隶属关系由各级创业扶持资金承担。

4.扶持创业大赛项目转化。充分发挥人社、科技、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的职能优势,积极举办全民创业大赛、科技创业大赛、青年创业大赛、巾帼创业大赛、残疾人创业大赛等各类创业大赛,加大对创业大赛项目落地转化的扶持力度。对各类创业大赛获奖入围项目在黄山落地转化提供启动资金资助,经认定给予省级以上一等奖项目3万元,二等奖项目2万元,其他奖项1万元;市级一等奖项目2万元,二等奖项目8000元,其他奖项3000元;区县级一等奖项目1万元,二等奖项目5000元,其他奖项目2000元。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所需资金按项目属地原则,从各级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支出;其中省级以上获奖项目,由市级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支出。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等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等文件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截止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政策执行截止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本条政策实施后,如遇国家和省相关税收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6.积极培育引进人才。对引进、培育“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万人计划”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创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创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所需资金从各级人才专项资金中予以支出。

7.支持创业带动就业。鼓励企业招用更多技能员工创业,对我市各类民营企业,当年新招技能员工30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年新招用人数,给予企业一次性人均500元的用工补助,单个企业一年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按社会保险隶属关系从各级创业扶持资金中支出。本条政策暂定执行到2016年底。

8.鼓励外来创业。各类外来我市创业群体创办实体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创业扶持政策外,优先安排园区厂房租赁或用地支持,优先安排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就近就学,享受免费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托管、用工招聘、培训等服务。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创业对象,按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学术资助、成果奖励、休假疗养等相关政策待遇。

(二)拓宽创业融资渠道

9.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一是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二是放宽借款人条件的限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凡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没有商业贷款余额的,均可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不得将户籍性质、家庭地址、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等条件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挂钩。三是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10万元;合伙创业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四是完善财政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最高10万元、合伙创业贷款按最高50万元、期限最长2年,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上述贷款,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贴息范围的贴息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超出就业资金贴息范围的贴息资金,按照社会保险隶属关系,由各级创业扶持资金支出。

10.充分利用省创业引导资金扶持创业。积极推荐、争取省创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利用省创业引导资金为初始创业阶段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供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向创业发展阶段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抵押放大2倍的贷款。具体政策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三)强化支撑服务体系

11.培育创业创新载体。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市创业孵化基地的,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建园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每个基地10万元的建园补贴;民营资本投资兴建的创业孵化园区,给予每个园区5万元的建园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中支出。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12.增强园区持续孵化能力。建立能进能出机制,一般企业孵化3年后必须搬离孵化基地,对于重点扶持的行业可延长1年。提前或孵化期满按时搬离创业孵化园区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定额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被认定为民营创业孵化基地的园区,根据吸纳企业户数,按照3000元/户/年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13.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稳步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引进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落户。积极培育电子商务平台和龙头企业,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扩大电子商务应用范围,引导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推进网络零售规模化发展,强化电子商务应用创新,加快发展农村和旅游电子商务。打造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加快构建电子商务产业体系和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电子商务园区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 、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 、区域仓储配送体系建设、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和本地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方面给予相应补贴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4.建立健全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建立市、区县、乡镇(街道)、社区、创业园区创业服务一站式窗口,统一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促进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兑现。建立完善创业指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和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加快发展法律援助、产权交易、信息咨询、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代理等各类创业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创业咨询工作开展。

(四)着力提升创业能力

15.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全市公共创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各类有创业意愿者,免费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培训,有效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每年培训不少于3000人。对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根据创业者、创业企业的需求,设置创业培训内容,优化创业培训形式。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立信息库,开展创业培训观摩教学交流活动和评优活动,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效果。

16.深入实施青年创业计划。从普及创业教育、加强创业培训、提供工商登记和银行开户便利、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加强创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综合施策,为青年和大学生创业提供有效支持和服务。实现在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全覆盖,确保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青年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积极推进青年创业园建设,培育符合青年创业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互联网+”和现代服务业等高成长性项目,打造一批青年创业精品项目,引领更多青年投身创业创新活动。

三、组织保障

1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大众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创业创新工作摆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完善大众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大众创业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合力推进。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创业的积极性。要建立健全推进大众创业统计监测、督查考评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推动。

18.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短信等大众传播渠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深入开展大众创业活动的宣传。大力传承发扬徽商精神,弘扬崇尚创业、敢闯敢干、自强不息的创业文化,使尊重创业、推崇创业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使服务创业、支持创业成为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真正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加大创业先进典型的宣传推介力度,积极组织各类创业大赛,以先进创业典型和事迹引领大众创业。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业务范围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自行制定促进大众创业工作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 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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