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五指山市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五府办〔2012〕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2年五指山市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五指山市人政府办公室 2012年五指山市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09]90号)文件精神,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就业,为广大有创业意向的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推动我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不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市委三届一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为平台,着力解决就业创业人员在创业过程资金紧缺问题,着力培育就业创业新型实体,不断增强就业创业人员的创业意识和竞争能力,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和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力争在今年6月底启动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促进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实现再就业50人以上,其中“4050”人员20人以上,年底前,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促创业带动就业350人以上,在顺利完成省人社厅下达我市今年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200万元的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打造一条切合我市以创业带动就业实际模式的新路子。 三、组织机构 为规范我市就业创业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小额担保贷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顺利进行,现决定成立五指山市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 组 长:周法圳(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吕 谋(市人社局局长) 周 旋(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陈进鸿(市人社局副局长) 陈人平(市就业局局长) 黄大明(市就业局副局长) 陈经文(市就业局) 唐南海(市就业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就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陈人平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人员从各成员单位中抽调。 四、贷款对象: (一)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军人配偶、烈属; (三)残疾人; (四)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人劳部门登记); (五)县级以上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不含有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 (六)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 (七)被征地农民; (八)零就业家庭成员; (九)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以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时,可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反担保手续申请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五、信用反担保人条件: 五指山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含省垂直、双管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反担保人必须持有银行工资卡账户,方可为申请就业创业贷款人提供反担保。 六、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向担保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五指山市就业创业贷款担保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填写《五指山市就业创业贷款担保创业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原件退回);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残疾人应提交《退役证》、《毕业证》和《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退回); 4.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原件退回); 5.参加市就业局举办的就业再就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或其他具备相应专业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原件退回) 6.《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原件退回); 7.其他资质材料 (二)反担保应提交的材料 自然人提供反担保应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反担保人授权承诺书》一式两份; 2.单位出具的《证明》一式两份和《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原件退回)。 (三)就业创业贷款担保的审批 1.担保机构收到申请人就业贷款的申报材料和反担保人的反担保材料后,应于10日内审查和贷前项目调查; 2.担保机构对申请贷款材料集中审核,并按担保审批权限审批,批准担保的决定必须自申请起30日内作出,并将结果公示; 3.担保机构与抵押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4.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手续后向经办银行出具《小额贷款担保通知书》; 5.申请人凭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 (四)经办银行收到《小额贷款担保通知书》后,对申贷材料进行最后审查,10日内办理完毕下列事项: 1.受理和审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料; 2.同意贷款,通知申请人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后,将《小额担保贷款确认书》送交担保机构; 3.不同意的,写明原因连同申请贷款资料退回担保机构。 七、就业、创业贷款金额和期限 (一)每个借款人可申请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贷款。 (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根据经营项目,可3人一组,申请扩大贷款规模,但不得超过10(含10万元)万元。 (三)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但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八、财政贴息和微利项目范围 (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厂矿办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其他集体企业(不含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军人配偶、烈属;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大中专及技校毕业生和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承担25%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四)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的范围确定为在本市社区、乡镇、农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修理、种植和交通运输等个体经营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馆、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茶艺,娱乐、音像、文具、五金百货小额批发零售、水果、瓜菜和经济作物种植、家禽畜牧水产养殖、自行车行、车辆交通运输、小商贩等项目。 九、就业贷款担保贷后的管理 (一)借款人 1.每季末向担保机构报送项目经营进展等情况; 2.发生自然人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情况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担保机构汇报(节假日顺延)。 (二)担保机构 1.担保机构应在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市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上季度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情况统计; 2.定期或不定期对担保项目经营情况和反担保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3.预估担保风险并上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五指山支行采取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经办银行 1.每月初5日内将上月小额担保贷款明细表送担保机构; 2.小额担保贷款即将到期前,向借款人送达还款通知书; 3.小额担保贷款逾期,须向借款人和信用反担保人送达催款通知书; 4.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报告报送担保机构。 十、就业贷款担保展期 借款人确实需要展期的应在借款到期之日提前一个月向担保机构提出展期申请,经担保机构调查研究同意后,借款人方可持担保机构出具的《小额担保贷款展期通知书》到经办银行办理展期手续;在办理展期手续前,借款人应先将展期一年的利息缴交完毕,方可办理展期手续;展期一年期届满后,借款人应一次性向经办银行还清借款。 十一、就业贷款担保代偿与追偿 (一)借款人 应在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到期之日内,及时向经办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三个月未还或未全部还清的,有关部门将采取下列措施: 1.通知本市内所有银行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三年内不予办理贷款业务并取消其享受银行各种方便顾客服务措施;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取消其《就业失业登记证》; 3.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新闻媒体发布催收还贷公告。 (二)反担保人 1.应在借款人贷款逾期之日起,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向借款人追收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 2.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人(自然人)应从借款人贷款期限届满或在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三个月止的贷款追收期满当月起,履行反担保人责任,每月从工资卡帐户上划拨工资总额50%资金(50%工资不足1000元人民币的,以1000元人民币为准)到担保基金帐户,代偿借款人所欠该项目本金、利息及相关贷款费用,直至还清本金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为止; (三)担保机构 1.担保机构收到经办银行《担保赔付通知》后,根据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收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对符合规定先行代偿债务的,由担保机构在规定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出具《同意赔付通知书》,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并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2.担保机构继续要求借款人筹措资金,尽快清偿债务; 3.担保机构继续要求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责任,尽快清偿借款人债务; 4.借款人逾期未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三个月追收期结束后,担保机构将《处罚通知书》送交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财政局等有关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施行对借款人相应处罚; 5.借款人逾期未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三个月追收期结束后,担保机构将《处罚通知书》送交反担保人所在单位、银行、财政和工资发放等有关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反担保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履行反担保人责任; 6.担保机构要检查和督促相关机构对逾期未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借款人、反担保人的处罚; 7.借款人清偿贷款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或反担保人代偿贷款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完毕后,担保机构应及时通知实施借款人、反担保人的处罚措施的有关机构,停止对借款人、反担保人的处罚。 (四)经办银行 1.借款人借款期限届满或在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三个月止,经办银行至少要进行三次有效催收; 2.借款人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三个月止的贷款追收期结束后,经办银行可向担保机构发出《担保赔偿通知书》,请求按规定代偿逾期未还清的贷款本息。在担保机构回复《担保赔偿确认书》后,方可按规定从担保基金中代偿逾期贷款本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