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3-11 16:48 来源: 伊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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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精神,统筹推进全市大学生(含各类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停伐后富余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各级发改部门会同人社、财税、金融、工信等部门,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鼓励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有针对性地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各类企业转型升级,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在继续巩固壮大家具、木制工艺品、新能源等产业吸纳就业的同时,把提升第三产业层次和水平作为优化“X”产业的重点,大力开发现代服务业、养老养生产业、生态旅游业、森林食品药品业、绿色矿业等方面的就业岗位,抓住建立“伊春国家公园”、“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机遇,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依托伊春市电子商务协会,推进电商平台建设,引导企业和经营者主动对接东北绿色食品产业联盟、“淘宝·特色中国·伊春馆”、“1号店·特产中国·伊春县域馆”等平台和渠道,构建线上线下立体营销网络,通过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商贸物流业让更多的人投入到电子商务创业中来,带动更多的人实现就业。推动职工家庭自营经济发展实现家门口就业。依托林区得天独厚地自然资源,大力发展种、养、采、加、商、服等项目,扩大职工自营经济规模,拓展就业渠道,为转岗职工就业提供平台。(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委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创建示范工作,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财政帮助争取国家和省的综合奖励。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在评审时给予价格6%至10%的扣除;同时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供货100公里以内加5分,200公里以内加4分,300公里以内加3分。各地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大学生创业企业。适当提高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标准。降低或减少小微企业获得专利的成本,优先审查小微企业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鼓励高校、院所将闲置专利向小微企业许可转让,向小微企业低成本或免费实施专利许可,引导高校、院所与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互助,帮助小微企业进行专利创业和专利二次开发。依托伊春生态工业示范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园(已被国家工信部批准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协调科技、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行政资源中心、伊春生态工业示范基地负责)

(四)运用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就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生产经营困难、向社会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富余人员生活补助、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转岗培训补贴。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裁员方案需经职代会通过。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平等的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落实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四号”。推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要求实现“一照一码”。统筹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进一步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住改商”。转变涉企的行政服务和监管方式,推行“互联网+政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涉企信息集中统一公示和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推动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逐步减少实地检查行为,强化网上监管、数据监管。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推动各部门实行联合信用约束。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简政放权,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保留的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推行“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六)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各地清理出的非办公类用房优先用于政府主导新建的科技园、孵化器,或依托现有的工业园区、农业示范基地等建设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为创业者提供林下经济创业场所,充分发挥林区特色进行创业。统筹利用伊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各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享受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的优惠扶持政策,用包括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在内的各类专项资金对孵化器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器。对孵化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给予补贴或奖励。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器。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或自己研究取得发明专利成果,并在我市转化落地,通过年度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并申报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补贴项目。(市科技局、市国资办、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

(七)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切实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结构,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我市经济转型和支付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以及符合个人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对个人创业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支持力度。加大政府对创业的资金支持,依托省财政每年安排的“种子资金”,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初使资金,种子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专项用于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开展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大学生创业园区以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和鼓励创业企业上市融资。(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

(八)放大财政贴息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力度。凡有创业要求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财政贴息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2年期的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细化核销标准,提高代偿效率。简化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取消户籍证明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作为大学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前置性条件。(市金融办、伊春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负责)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人员中的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纳税辅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体经营户和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创业就业的税收扣减限额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黑财税〔2014〕21号)、《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黑财税〔2014〕22号)规定执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作为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的条件,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在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150%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负责)

(十)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积极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我市林下经济、山特产品销售、木制品加工等传统业态深度融合,带动产业创新发展。鼓励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导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支持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总部基地和互联网服务商实行“一址多照”,用园区秘书公司经营地址为网络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的集群注册。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团市委、人民银行伊春支行负责)

(十一)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科技人员创业的鼓励政策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执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二)推进农村劳动力创业。结合当地特色经济,发展林下产品、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特别注重发展林下经济产业。依托全市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组建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六位一体”的创业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搭建农民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定期在全市开展“十名农民创业之星”和“十个农民创业示范(实习)基地”评选活动。鼓励各地创建农民创业园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要积极帮助农民解决创业场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农民创业用地,鼓励和支持农民进驻全市现有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进行创业,闲置的农村中小学和林场所闲置房屋优先提供给农民做为创业场地。支持农民网上创业,推动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批量进驻电商平台,提升我市林下产品、农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物价监管局、团市委负责)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体系,配齐配强专兼职教师队伍;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经高校评估休学创业学籍可保留八年(研究生除外);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大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伊春职业学院和有关单位要大力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主题教育活动,并将市情和相关政策纳入活动中,伊春职业学院每年从教学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完善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鼓励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创新创业沙龙、创客空间,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组建创业专家库和创业诊室,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专业辅导。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库。鼓励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项目投资机构,为大学生提供科技型、成长型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者给予资金补贴。建立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三年内建设市级大学生创业基地3个。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自主创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以及当地规定的其他补贴支持。(伊春职业学院、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团市委、市工信委负责)

(十四)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初始创业人员提供租金补贴,建立创业创新产品定向招标采购制度,对创业大赛中的优秀创业项目进行资助。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推进我市省级创业型试点城市建设,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五)科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参照省单独组织边远艰苦地区县、乡机关及公检法系统公务员招考,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一线执法岗位就业。根据基层实际需要,针对工作急需、专业性较强且员额不足的公务员职位,向高校毕业生适度放宽报名资格条件,鼓励报考。按规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地要进一步推进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每年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大力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每年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开展志愿服务,充实基层人才队伍。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招聘时,笔试成绩加5分,报考本人户籍地岗位和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再各加2分。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事业单位时享受项目生同等政策,报考公务员时可报考项目生岗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六)努力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保障机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鼓励各类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当年的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发挥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作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有针对性地提供免费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取消非应届毕业生调整改派环节,非应届毕业生可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录(聘)用通知等就业材料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报到和落户。伊春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专科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和创业鼓励政策。(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七)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女满45岁、男满55岁就业困难人员(“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按照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严格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对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使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应优先保障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确保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除零就业家庭人员外,就业困难人员在同一困难状态下,只能享受一次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其他失业人员就业促进政策。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按照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办省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残联字〔2015〕4号)要求对上申报我市的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申报成功的省财政将从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示制度。完善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给予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扶持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扶持资金从残保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十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农民。认真总结统筹城乡就业试点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协会、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能人等市场主体为农民提供对接服务,促进农民就地就近转移。结合我省“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借助我市与俄罗斯隔江相望的优势,鼓励农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种粮大户赴俄罗斯开展粮食、蔬菜种植和营销,扩大对俄劳务输出。市、县政府在实施征收土地时,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要优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加快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的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鼓励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以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龙头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围绕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在农业补贴、资金奖补、项目建设、金融服务、农业保险及税务登记等方面加强扶持,不断提高其自身实力和发展活力。要加大对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和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机作业、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等服务。(市农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九)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在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为当年符合条件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基层专职武装干部要全部在退役大学生士兵和转业军官中招录。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应安排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的20%招收退役士兵,重点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安排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名额招收符合录(聘)用岗位要求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相关企业对招收的退役士兵开展岗位培训的,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补贴。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入工龄。(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二十)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一步加强各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完善服务标准体系;推进全市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和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各地人力资源市场、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等专业公共服务机构,将创业者的人事代理、档案保管、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法务咨询和法律援助等纳入服务范围。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绩效管理原则,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支持各类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及社团组织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训练平台等专业服务,完善创业风险分担机制,健全创业者的社会保障、救助扶持和心理疏导机制。业务主管部门对大学生提供服务或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可以申请创业指导专家团队补贴、创业项目征集与推介补贴、创业宣传补贴、创业竞赛补贴等资金扶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负责)

(二十一)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服务上的应用。建设伊春市公共就业服务微信平台和伊春市人才招聘网,与市及各地人力资源市场共同发布新出台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求职用工信息,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和标准化,稳步推进就业信息共享,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建设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城乡就业信息资源共享,使农村劳动力在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接受统一的就业服务。(市人社局、市农委负责)

(二十二)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县一级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整合,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为社会提供统一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就业、实现人力资源有效配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推进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以实现信息化为主体的基础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功能。实现人力资源市场管办分离、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明确划定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逐步把经营性业务转由服务企业实施。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三)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全国百城技能振兴专项活动为契机,推动以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病患陪护服务为重点的家庭服务行业规范化、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大力开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服务; 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和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充分发挥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和技工院校的基础作用,积极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创新培训方式,以实习实训为主,走出课堂,深入基层生产一线以“大篷车式”和“田间课堂” 形式开展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整合我市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资源,配备专业和企业兼职师资,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人员免费提供专业培训。具有资质的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可以申请创业实训设备购置费补贴、软件以及相关费用补贴等政策支持。省人社厅统一组织全省创业师资培训,由省级财政使用种子资金按实际培训人数和培训内容给予补贴支持。通过伊春市广播电视大学的“奥鹏职业教育平台”针对创业培训进行实战模拟演示,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通过具有SIYB专业培训资格的教师进行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授课方式教学,使创业者积累创业经验、增强创业实战能力。(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参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在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继续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研究探索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按规定给予6至12个月的救助渐退期,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生活陷入困境,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五)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服务,有针对性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推进符合条件的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援助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就地就近办理失业登记。伊春职业学院免费负责发放在校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有需求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时,可以同时领取。(市人社局、市公安局、伊春职业学院负责)

五、强化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二十六)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由行政主要领导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计划,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各县(市)、区、局,市人社局负责〕

(二十七)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各地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特别是用人单位要匹配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额度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重点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力。将市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八)抓好政策措施宣传落实。逐步扩大全市劳动力调查范围,提高调查频率,适时发布调查失业率等相关数据。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创新创业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业伟大的时代风尚。(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负责)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 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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