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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23〕53号   源: 海关总署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24日
  •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3〕53号
  • 来       源:海关总署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24日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3〕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4日

附件: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3〕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4日

附件: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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