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妈是你妈”需要证明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5-22 08:36 来源: 上海法治报
【字体: 打印本页

    ■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上海广庭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 秦建铭

 

    主持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痛斥了长久存在的“办证难”现象,并以“证明你妈是你妈”为例,称其为“天大的笑话”。

    而最近,成都市民周女士为了继承父亲过世后留下的410元存款,也遭遇了不小的波折。银行告诉她,要把这一笔存款取出来,她需要证明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这就需要到公证处开具《继承权公证书》。

    在社区、街道办、派出所、民政局、父亲生前的工作单位、公证处等七八个地方,来回奔波了整整一个多星期后,周女士被告知,开具一份《继承权公证书》的费用需要200元至400元。

    这要证明,那要公证,老百姓办点事为何这么难呢?

    公权力行使还有点任性

    除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规定不得为”之外,还须加强对“必须为”的规范,明确公示办事流程、期限和所需材料。

    秦建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痛斥“办证难”现象,老百姓都感觉很有共鸣。

    在工作、生活中,我们已经习惯了被要求开具各种证明,这些证明可谓包罗万象,开具的主体也涉及大大小小各级行政机关,甚至居委会都掌握这开具不少证明的“权力”。

    首先必须承认的是,开具证明这件事本身,常常是合理合法的,通常也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

    但老百姓常常遭遇“办证难”,说明公权力的行使还有点任性。之所以说“任性”,就是说它并未违法,只是具体操作过程中不亲民、不便民,给老百姓添了麻烦、设了障碍。

    我们知道,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通常只规定行政机关和公民各自的权利义务,比如行政机关有义务替老百姓办什么事,至于具体的办事流程、所需材料等事宜,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往往层级较低,有时只是内部的规定或者一个“红头文件”。

    因此严格从法律角度来看,行政机关并没有不履行义务,或者说没有妨碍公民行使权利。只是由于需要这个证明那个证明,事实上给人以怠于履职的印象。

    当然,也有一些证明完全是没事找事。

    比如李克强总理举的例子,只是一个旅游时填写的“紧急联系人”,相关部门却还要求证明关系,这就有点多此一举了。

    要改善办事难、办证难的情况,正如李克强总理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到的那样,需要进一步简政放权。

    除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规定不得为”之外,还须加强对“必须为”的规范,明确公示办事流程、期限和所需材料,少闹一些“证明你妈是你妈”的笑话。

    “证明你妈是你妈”不全是笑话

    子女要继承母亲的遗产,那么当然需要先“证明你妈是你妈”;子女代表母亲去处理一些法律事务,同样需要先“证明你妈是你妈”。

    潘轶:我们平时在生活中遭遇的“办证难”,实质上也要分成两大类别。

    一种是和行政机关发生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到政府机关办事,被要求开具各种证明,而出具这些证明的又是另一些行政机关。

    另一种则是进行其它民事或者商事活动,有时也涉及到一些证明。

    在前一种情况下,“证明你妈是你妈”常常是多此一举的笑话;但在后一种情况下,有时还的确需要“证明你妈是你妈”。

    比如子女要继承母亲的遗产,那么当然需要先“证明你妈是你妈”;又比如子女代表母亲去处理一些法律事务,同样需要先“证明你妈是你妈”。

    这是法律上的规范和严谨,并不全然是笑话。

    我想李克强总理拿“证明你妈是你妈”来举例,针对的显然是行政机关给老百姓添麻烦、设障碍的情况。

    至于人们进行其它民事活动时遭遇各种办证难,比如在继承时遭遇困难,这和行政机关本身的关系并不大。

    继承审核严格事出有因

    某种程度的“继承难”现象,一方面给继承人添了一定的麻烦,但另一方面也是对合法继承人的保障。

    李晓茂:父母子女关系都很明确,继承人之间也没有什么纠纷,却在继承时遭遇困难,这已经不是新鲜事了。

    之前网上就曾流传过关于“独生子女继承难”的文章,其中既包含一些误区,但也有部分是实情。

    比如要以继承人身份提取父母存款的情况,银行往往要求进行继承权公证,其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执行 〈储蓄管理条例〉 的若干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如无公证,但有法院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同样可以提取存款,因为上述规定中还提到“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因此,法院经常会受理一些关于继承的“假纠纷”,即实际并无纠纷,但由于继承存款、房产时相关机构只认公证书和法院判决书,而公证往往费用较高,因此继承人就到法院打一场官司,通过法院判决来明确继承事宜,并据此去办理后续继承。

    应该说,某种程度的“继承难”现象,一方面给继承人添了一定的麻烦,但另一方面也是对合法继承人的保障。

    换一个角度来看,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机构之所以较为谨慎(只认公证或者法院裁判文书),既有自私的原因——避免自身涉入继承纠纷并承担责任,也是为了保障合法继承人的权益。

    如果为了减少日后继承时的麻烦,公民生前订立公证遗嘱其实是一个好办法,因为公证遗嘱的内容较为规范,效力也最高。既能有效避免继承纠纷,也能便利相关继承手续的办理。

    当然,由于“忌讳”等观念上的原因,国人订立遗嘱的情况还不普遍。一旦没有遗嘱尤其是公证遗嘱,那么在将来办理继承时,难免需要提供一些证明乃至公证。

    至少,要继承母亲的遗产,就先得“证明你妈是你妈”吧。

责任编辑: 曹晓轩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