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办法(试行) 津科财[2013]0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天津市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公司和股权基金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申请补贴的股权投资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通过了年检; (二)没有非法集资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本市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持股时间达一年(含)以上投资可申请补贴。 第六条 申请股权投资补贴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权投资补贴申报表; (二)股权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投资协议及被投资企业的章程; (四)相关验资报告、银行对帐单及股权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五)被投资企业的“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 (六)被投资企业融资前一年度的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审计报告。 第七条 建立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网上申报统计制度。各投资企业应按照市科委的相关要求,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逐笔填写相关投资企业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股权投资补贴申请每年一次。股权投资企业于每年第一季度申报上年度股权投资补贴。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补贴建议。 第三章 支持 第九条 对通过审核的补贴,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贴指标,并办理补贴拨付手续。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补贴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其对天津市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须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3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