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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24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其中,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3%。

    2007年4月25日,应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的申请,商务部发布公告对适用于该公司所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即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10000、38249090。

    经调查,商务部于2008年4月24 日发布年度第24号公告,决定将原产于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4%。自2008年4月2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根据调整后的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8),商务部2005年第123号公告中被调查产品的税则号已由29310000,38249090调整为29310000,3824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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