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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否可以作为旅游资源都应妥善保护文化遗产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03日   来源:人民日报

    广大农村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凝聚民族精神的宝贵财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正确处理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攸关农村社会文化环境的和谐 ,因此我们必须保护文化遗产建设和谐新农村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农村生存环境正在发生明显变化,但在变迁的步伐中,如何保护抢救已经极其有限的古村落古民居以及周边的环境,也引起了社会上下的普遍关注。不久前,以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思卿为组长的全国政协“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专题联合调查组,在浙江省金华市的东阳、永康、武义、兰溪和江西省的赣州、吉安等地进行调研,来自文艺界、文物界、新闻界的政协委员与农业部、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的有关领导,深入到一村一乡,实地考察了当地文化遗产的现状。有的起于南宋的古民居至今保存完好,有的元明清延续下来的古村落被完整保留;有的部分遭到损坏,有的则年久失修;有的新旧相杂、不伦不类,有的因无人居住或产权归属等问题正呈颓败之势。尽管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量文化遗产已经面目全非,可是现存的文化遗产也相当可观,都是千百年来我国传统文明的结晶,反映了当时的文学、艺术、建筑、伦理和风尚,显示了我们的历史脉络和传承关系。此情此景,令专家感慨万千,他们认为,无论是否可以作为旅游资源,这些文化遗产都应该妥善保护、竭力抢救,尤其是要记取过去在城市改造中的经验教训,不能在农村建设中重蹈覆辙,因为这是我们的根,是我们的记忆,是我们今后生存发展的文化基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明内容。在此,我们选登部分专家和领导的意见,以飨读者。——编者

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

单霁翔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拥有十分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当前,农村地区的历史文化村镇、传统乡土建筑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正处于关键时期,“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已为我们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出发点。同时,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民众保护自己身边的文化遗产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也在逐步提高,出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理应得到重视和加强,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内容。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铺开,历史文化村镇和传统乡土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需要完善技术规范,确定保护标准开展历史文化村镇和乡土建筑普查,尽快出台《新农村建设中应予以保护的建筑推荐标准》。

    二是开展历史文化村镇和传统乡土建筑资源普查,结合即将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文化遗产普查,按照标准,甄别有价值的历史文化村镇和传统乡土建筑予以公布并开展保护工作,及时将符合价值标准的历史文化村镇和传统乡土建筑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文化名村、名镇。

    三是加强法规建设,抓紧研究制定《历史文化村镇和传统乡土建筑保护条例》和地方性法规,鼓励村民自行订立文化遗产保护的乡规民约。

    四是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土地置换、民居产权转移的新政策,通过将新申请宅基地的农民逐步安排到新村,将老村规划治理后,采取各种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和运行机制,做到既保护了文化遗产又改善了居民生活。

    五是鼓励并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乡土建筑保护机制。争取中央财政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抢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村镇和传统乡土建筑。各级财政分别按比例提取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抢救本区域内此类乡土建筑遗产;对于其它未列为保护对象的乡土建筑,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规定,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对于产权属个人所有的有价值的乡土建筑,在文物部门指导下进行维修时,政府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建立起政府、社会、集体、个人按比例共同出资承担的投入机制。

    六是深入开展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引导和鼓励广大民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把保护文化遗产的内容纳入到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同步协调发展。(作者为国家文物局局长)

守住我们的根基

罗哲文

    我国广大地区的古村镇村寨,是中华多民族国家的基础,也是我国悠久历史文化发展的基础,几千年上万年的古国文明就是从这些村镇村寨中发展起来的。现在的古都北京、西安、洛阳、南京,大都市上海、天津、广州等等无不是从原始聚落村镇中成长发展起来的,古村镇村寨可以说是中华悠久历史文化的根基。

    古村镇村寨民居充分保留和体现了中华悠久历史文化的内涵,选址布局就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哲学思想,布局、结构和自然环境都是非常协调的,村中的街巷、民居、祠堂、公堂、寺庙、坊、墙、楼阁、市井、庭园等等各种类型的建筑也无所不备从家庭、邻里、街坊到基层管理的保安、公益、医疗卫生等,一应俱全,特别是邻里和睦、相帮相助、勤劳俭朴等传统美德,更值得现代城市借鉴。许多古村落还保存了山川林木、鸟兽虫鱼的自然生态环境,一些村镇的名木古树堪称活的文物珍宝,如能把一些自然生态加上传统文化古村保存下来,将是一种绝妙的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珍品,是我们祖先和谐思想的典范。

    所以说,保护住现在已经很有限的古村寨和古民居,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文化的根基;保护农村的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传统文化的源头。

    目前,摸清家底是保护遗产的先决条件,应该把所有农村的现存文化遗产调查清楚、进行一次彻底的普查并公布保护名单,这样才能进行很好的保护。古村镇分布地区广,民族与地域条件各具特色,不能千篇一律、一刀切,必须分别对待,依据不同的情况、价值的大小、完整的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作者为国家文物局古建筑专家组组长)

发挥村民的积极性

谢辰生

    过去每逢社会大变动或大建设的关键时期,国家有关部门都要针对当时形势提出文物保护对策。这次同样如此。在建设新农村当中,保护乡土建筑等农村文化遗产这个问题又被郑重提了出来,而且被提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

    保护农村文化遗产与保护一般文物不同,因为它是一个整体的,而不是单纯的文物保护。我国有几千年的农耕文明,中华文明的传承在农村根基最深,覆盖面最广,因此,保护农村文化遗产也是保护中华文明传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保护农村文化遗产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合理引导城镇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优化结构和布局。在制定村镇建设规划中首先要注重环境保护,不要破坏了其间的和谐。中国农村文化是几千年来人与自然磨合并达到和谐的成果,因此保护好农村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环境很重要。除了要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外还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全面的,一个村庄就是一个小社会,我们要保护文化就要让它“活”在这个环境中。

    文化遗产是人的,因而应该让群众成为保护、管理的主体。我们的传统中本来就包含有一种热爱乡土的情感,应该充分发挥普通群众保护乡土文化的积极性。应该让村民自主保护、管理自己的村子,而政府有关部门则要支持、宣传、帮助,不是与民争利或是包办代替,更不要进行纯粹商业性开发。浙江省兰溪市诸葛村的管理模式非常好,其经验值得推广。

    我不赞同大规模合并村庄,因为每个村子的地理、人文环境都有所不同,不同村子的个性其实就体现了中华民族文化的共性。应该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分类指导。江西省提出的“注重依托历史文化遗产建设新村镇,注重保护古村古镇的历史风貌和农村文化风情,做到村村有特色,镇镇有品位,避免求新求洋、千村一面”,实为良策。(作者为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

有形无形皆是宝

贾广东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乡村文化的变迁、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政策的变化等,将会对农业传统生产方式产生较大的影响,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这些文化遗产,不仅是那些古民居和古村落,也包括许多我们祖先遗留下来的丰富的农业技术、已经成为文化传统的生活方式等。

    农业部、文化部支持的贵州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毕节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等地已完成了田野考察工作,目前正在进行资料整理和报告起草阶段。这一项目是文化部确定的第二批29个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试点项目之一,由农业部中国农业博物馆联合贵州省博物馆、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等机构组织实施。通过为期2年的实地调查,全面了解贵州民族民间农业传统文化遗产状况,积累和探索了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经验和模式。最近,在国家公布的518个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太少,只有“农历二十四节气”一项。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文明古国,在新农村建设中千万不能忽视农业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的遗产。

    在农村文化遗产保护中,应该坚持动态保护,就是说如果让农民继续采用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则必须能够从中获益,可以在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前提下有所发展。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也是一种农业生产方式,一种充分反映人与自然协调的生态系统,因此,没有生产劳作是不可能保护这些传统农业系统的。当然,我们还得让农民的生产方式有所发展,因为没有发展的保护是不可持续的。我们不能只保护农业文化遗产中的某个要素或某几个要素,而是应该把农业遗产系统及其赖以存在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不仅要保护传统农具、农耕技术和农业生物物种,还要保护农业遗产赖以生存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包括地形地貌、土壤植被、生物景观、村落风貌、民居建筑、民间信仰、礼仪习俗等。

    农业文化遗产地不能在空间上发生大的迁移,遗产系统不能脱离其形成的原生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当然,遗产的就地保护原则并不意味着传统农业技术不能在其他地区得到推广,相反,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就是为各地农业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保护提供知识的积累。但就农业文化遗产地本身来说,在空间上具有不可移动性,只能就地保护。(作者为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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