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好,那感谢两位司长,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节目再见。[02-24 10:42] |
[郑建新]我们第一步是先在上海开展了试点,这项试点工作也具有全国性的示范意义。目前,北京等地区也上报了参加试点的申请,我们将密切跟踪上海市试点运行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02-24 10:40] |
[网友 边缘人]下一步改革试点的计划安排是什么?还有哪些地区和行业是下一步考虑的方向?[02-24 10:39] |
[龙岳辉]这一次上海的改革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纳入了这次改革的范围,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对方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税率为6%,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3%的征收率。你公司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02-24 10:38] |
[网友 纳税人]您好,我是成都的一家工厂,属于一般纳税人。前几天听说上海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了,我想请问,我们正在请上海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做年终决算,对方能不能开专用发票给我们抵扣?[02-24 10:38] |
[郑建新]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02-24 10:37] |
[郑建新]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02-24 10:36] |
[网友 何去何从]我是江苏的一家运输企业,在上海试点导致江苏和上海的政策不一致,国家对于类似情况有何考虑?[02-24 10:35] |
[郑建新]针对改革试点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上海市也相应制定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专门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相关企业可以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同步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税负变化申报(审核)表》,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负担变化情况。上海市财政、税务部门将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扶持的措施:对因试点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故难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上海市财政和税务部分将进行认真研究并区别不同情况,在过渡期内给予适当财政扶持,并逐步进行规范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02-24 10:34] |
[郑建新]针对该网友提到的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在设计试点方案时我们也做过认真研究,从制度层面讲,由于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企业外购的货物和劳务中还有部分不能进行抵扣,所以试点初期个别企业可能会因抵扣不完全,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短期内会有所增加;从企业层面讲,因为企业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经营策略不同等原因,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也可能会有一定增加。[02-24 10:33] |
[郑建新]关于试点行业税收负担的问题,我在前面回答网友关于增值税税率设置问题时已经提到了,在测算试点行业改征增值税后适用增值税税率时,我们遵循的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并采用了测定平衡点的方法进行了认真测算,可以说,交通运输行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总体而言其税收负担不会增加。[02-24 1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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