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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规定:为传销提供场所最高将被罚款50万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3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杭州7月31日电(记者屈凌燕)浙江省工商局日前公布的打击传销措施中规定:为传销提供场所最高将被罚款50万元;举报有功奖励可达30万元。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前面提到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地、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否则工商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7年4月4日,温州某饭店与温州肽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会议预订单,约定于4月6、7、8日三天将该饭店多功能厅租给温州肽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培训推介会活动,并提供60多间客房安排人员住宿。经查,在这三天时间里,温州肽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该多功能厅从事了传销违法活动。温州某饭店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浙江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处处长朱建军介绍,近期工商部门将对酒店、宾馆、招待所、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屋等容易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重点部位开展清查,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为畅通案件来源渠道,鼓励公众提供传销线索,工商部门对举报人员将严格保密,对有功人员还将根据规定最高给予罚没款入库数8%的奖励,单个案件奖励最高可以达到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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