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申诉条件的;
(二)诉求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不涉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服务问题的);
(三)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申诉人没有新的诉求内容的;
(四)邮政管理部门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或同一事项重复申诉的;
(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