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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11日   来源:人口计生委

    三、战略措施和政策建议

    以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综合运用人口政策及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创新体制,依法行政,突出重点,协同推进,确保新时期人口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发展目标。

    未来30年,是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实现人口由缓慢增长到零增长再到负增长的关键时期。必须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形成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生育政策。现行生育政策是几经调整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的政策,有利于将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8左右。“十一五”时期应保持政策稳定。同时,要及时开展生育政策的前瞻性研究。

    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服务机构和群众组织互联、互动、互补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切实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建设,完善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制度。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建立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

    建立健全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利益导向机制和养老保障机制。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的转变,全面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加快实施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不断完善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经济社会政策措施。

    (二)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优先开发人力资源。

    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把大力提高人口素质、优先开发人力资源作为实施人口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在推进“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人才强国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贯彻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战略理念。

    提高人口健康素质,实施全民健康工程。一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采取三级预防措施,普及预防出生缺陷基本知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出生缺陷筛查和治疗。二是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和行为方式。开放公共体育资源,开展全民健身运动。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对高危人群实施“100%安全套”工程,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及艾滋病患者生育行为进行全程干预。三是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体系。利用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形成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服务。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充分开发人力资源。加大教育投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激发教育发展活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把发展农村教育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在农村并逐步在城市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的子女,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建立学习型社会,重视培养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实施公民道德振兴计划。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信用体系。倡导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文明生产生活方式。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防止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发生。

    (三)着力解决人口结构性问题,促进社会公平。

    综合运用经济社会政策,建立社会安全网,发挥人口政策的导向作用,解决人口老龄化、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等人口结构性问题,促进代际代内公平、男女平等和社会公平。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老龄服务体系。以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问题为重点,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步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努力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的需求。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子女供养父母的法律法规。强化社区老龄服务功能,积极发展老龄服务产业。倡导“积极老龄社会”,促进老年健康,为老年人提供自主参与社会的机会。

    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保护农村男到女家落户和计划生育独女户及双女户对宅基地、责任田的使用权。建立健全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完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规,严格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依法追究溺弃女婴行为者的刑事责任。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成效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把缩小贫富差距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防止和减少贫困,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必要的生活保障。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规范引导民间组织有序发展,建立社会协商机制和利益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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