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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布创新和完善财政支农投入机制指导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12日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在整合资金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建立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实现对青海省农牧业发展的更有效支持,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创新和完善财政支农投入机制的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今后全省各级财政每年用于支持农牧业发展的资金总量、增量、增幅要明显高于上年;财政支农投入增长幅度必须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定增长。同时,实行财事权匹配、投入激励、多元化投入和整合使用原则。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州(地、市)、县政府支农投入目标,3年内各级财政农业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10%以上,每年的增幅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方式3年内实现明显转变,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支农资金整合机制5年内基本建立,支农资金整合使用规模逐年扩大。同时,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通过连续投入,壮大信贷担保资金规模,基本解决经济组织贷款难的问题,同时促进支农信贷环境显著改善。为确保上述工作目标完成,《指导意见》提出主要措施:

    一是健全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从2009年起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牧业发展的比重不得低于10%,并确保落实;建立财政支农投入目标考核制度。制定设置严密、量化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简便易行、科学规范的考核程序,对州(地、市)、县级财政年度支农资金安排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支农资金奖补机制。每年从省级财政预算新增支农资金中切出25%实行专项奖补,奖补资金州(地、市)、县级政府自行安排用于农牧业发展项目。

    二是创新政府引导下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投入,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完善保险理赔制度;通过采取专项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投入方式和加大对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身投融资的积极性;加大政策激励、财政补贴和项目支持力度,引导农牧业科研推广单位、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农资经营机构等各类涉农机构与农牧民结成利益共同体,促使这些机构将资金、先进技术、农产品购销网络、农产品品牌等投入农牧业生产经营领域;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积极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民间资金投入农牧业;建立和完善偿债机制、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制度,拓宽农业利用外资渠道,扩大农业利用外资规模,有针对性地争取有利于提高农牧业生产技术水平的项目;积极提供优惠政策、优质服务、项目支持等,吸引省外资金投入农业领域。

    三是完善各类支农资金整合使用机制。逐步将各类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农资金,投入农牧业的各项政府性资金、基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农业的贷款、赠款,援助青海的帮扶资金等整合起来,捆绑使用;健全以政府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支农资金整合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避免支农资金重复投资、多渠道安排、多单位支配、多部门使用;省财政和有关部门要改进项目和资金管理方式,提出项目建设年度计划。通过采取项目备案制和审查备案制等手段,逐步把项目选择权和资金安排权下放到县级政府,由各县政府按照当地发展思路、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地整合项目和资金,省级有关部门要把管理重点转移到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对下级的业务指导上来,为有效整合支农资金提供保障;按照“以县为主、自下而上、各级联动、分级整合”的原则,围绕农牧业产业规划,采取项目带动、产业带动等方式,搭建整合平台,将性质趋同、目标接近的资金捆绑打包、拼盘使用。

    四是建立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设立支农信贷担保资金。由省、县财政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投入一定量的专项资金,存入由县级政府择优选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支农信贷担保资金;建立信贷风险防控机制。金融机构与县级政府建立借款人信用程度、贷款发放情况围绕当地农牧业产业发展重点和政府支农思路,按照担保资金额度的5-10倍向农牧民和农牧区经济组织自主放贷;建立信贷风险防控机制。金融机构与县级政府建立借款人信用程度、贷款发放情况、不良贷款等信息的定期通报制度。对形成的不良贷款,县级政府积极配合金融机构组织清收;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逾期清收仍不能偿还的不良贷款本息,由金融机构和县财政担保资金按1:1比例进行补偿;建立运行考核奖补机制。每年由省财政组织省级相关金融机构对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省财政安排奖补资金的依据;建立担保资金积累机制。支农信贷担保体系运行期间,县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与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一并用于扩充担保资金规模。省财政按农区每县200万元、牧区每县100万元的规模连续扶持3年,建立县级融资担保体系并扶持其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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