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记者从福建省教育厅获悉,福建已制定教育收费规程,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应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自8月起,全省实行学校收费校长公告制度。属于学期(年)初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在学生注册前公告,公示持续时间不少于1周。属于学期(年)中间发生的代办代收项目,在收费前公告。除校长公告书榜文公示外,学校在校内通过公示栏(牌、墙)张贴、电子屏幕滚播和登载校园网站等方式,将校长公告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收总额、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内容及时公示。收费后,学校应及时给每位学生发放正式票据。(记者 余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