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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29日   来源:辽宁日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辽宁省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2004年以来,辽宁省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建设相结合,提高了农村校舍质量,农村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有了较大改善。截至2005年底,辽宁省已经全部消灭了项目库内的D级危房。但是,目前省内仍有一些地区中小学校舍达不到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特别是因时间推移和地质状况改变,一些新的危房随之出现,急需加固、改造或重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把工程要求的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立足全省中小学校舍建设布局总体规划,将中小学校舍建成最安全、最让家长放心的地方,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推动教育强省建设、落实“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要求、构建和谐辽宁作贡献。

    (二)目标任务。按国家统一要求,全省所有中小学校舍必须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各类自然灾害的防灾避险要求。要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设防、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

    二、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省政府成立辽宁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各市、县要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科学分工,统一组织工程实施。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应由县(市、区)长担任组长,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项目学校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本校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辖区内各县(市、区)财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各县(市、区)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认真组织排查和鉴定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舍,建立并不断完善校舍安全档案;要对每栋校舍的加固、改造或重建方案逐一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要加强工程监管,组织人员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现场验收。各项目学校要定期向县(市、区)级校舍安全工程工作机构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下设协调与规划组、技术指导组和监督检查组,由省政府各有关厅委、直属机构选派处级干部参加。主要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市、县(市、区)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各市、县(市、区)比照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工程的组织领导。要配备精干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实行集中办公,建立相应的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往来文件及信息一律直接上传下达,涉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重要进展等情况,均应以简报形式及时报送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的安全、发展规划、财务、基础教育、督导、监察等机构要全力参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各项工作,积极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制发有关文件。

    发展改革部门:把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监管,对建设项目改造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指导编制工程建设规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标准,为校舍安全建设提供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项投资。

    财政部门:把校舍安全工程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向同级人大报告执行情况;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保证校舍安全工程所需鉴定、检测、加固、改造、新建、迁移等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工程资金,筹集本级配套资金;加强工程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指导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涉及到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征收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以及新建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严格按照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抓好工作落实。组织、协调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中小学危房进行鉴定并出具危房鉴定报告。

    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域范围,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提供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调查成果等方面的信息,负责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害情况的指导,配合教育部门组织资质单位做好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中小学校舍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及鉴定工作。

    水利部门:划定洪涝灾害易发区域范围,提供水文资料,负责对中小学校舍进行洪涝灾害危害情况的指导和鉴定。

    地震部门:划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范围,负责对中小学校舍的抗震加固和新建工程提出设防要求,并对校舍地震灾害鉴定工作给予指导。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检查中小学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督促做好校舍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对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舍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抽查备案。

    监察、审计、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能,建立健全工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做好工程预决算审计,严格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

    气象部门:划定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范围,负责对中小学校舍进行气象灾害危害情况的指导。组织对新建、扩建、改建的中小学校舍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防雷装置检测。

    三、实施步骤和质量标准

    (一)实施步骤。 1.全面排查、鉴定阶段:由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危房底数,查实校舍所处地域灾害隐患程度,掌握总体情况,并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要于2009年8月31日之前不漏一校、不漏一栋地完成所有中小学校舍的排查工作。 2010年2月底之前对所有中小学校舍逐栋形成鉴定报告和加固设计方案,并建立校舍安全信息档案。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不再重新进行鉴定。

    2.制订规划阶段:各市、县(市、区)要在排查鉴定的基础上,科学制订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专项工程,指导各市编制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整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2009年度规划要在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3年总体规划及2010、2011年度规划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

    3.实施操作阶段: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过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分年度规划,区别情况,有计划、分步骤组织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在具体实施中,要注意区分轻重缓急,优先考虑加固、改造或重建处于灾害易发区的校舍及经初步排查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对已经完成鉴定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应尽快予以改造,鉴定一所,改造一所,提高工作效率。在2009年年底之前要完成3年总工作量的30%;在2011年年底之前要完成3年总工作量,检查验收面要达到100%。

    (二)质量标准。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按照国家确定的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详细制定每个项目的实施方案,坚持安全、耐久、实用的原则,切实把中小学校舍建成最安全、最牢固、让人民群众最放心的建筑。

    1.凡新建项目校舍必须符合抗震设防标准,各市、县(市、区)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场址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测评,确保建设项目选址符合综合防灾要求、符合教学育人需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在交通方便、环境适宜、地势较高、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的平坦地段,必须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或泄洪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不能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对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新建及改扩建校舍,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对通过加固改造可以达到抗震及其他防灾设防标准且原则具备以下条件的校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加固改造。

    (1)已按照抗震及其他防灾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2)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建设档案基本齐备;

    (3)加固改造费用不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的70%。

    3.对于经过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加固改造费用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70%的校舍,原则上予以拆除。

    4.对于校舍建筑没有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没有建设档案或档案不全的校舍,要通过专门技术论证决定建设方案;如经确认不需要拆除,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加固、改造。

    5.校舍重建、加固和改造的所有勘察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当地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对严重地质灾害和洪涝易发地区以及病险水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的校舍,根据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避险迁移。

    四、工程管理和责任追究

    (一)工程管理。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项目管理。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按照项目规程运作,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的原则,做到规划设计有证、施工有照、全程监理,不得简化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在工程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杜绝各种事故和质量隐患。

    (二)资金管理。资金安排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多渠道筹集,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的科学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应通过整合校舍维修改造相关专项资金、充分利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政府债券,加大投入,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给予保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对困难地区由省财政补助给予资金支持。 2009年,省财政已安排投入4.61亿元用于工程实施,确保2009年底完成3年总工作量的30%。民办中小学校舍经鉴定为危房的,要按照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维修加固,所需资金由学校的举办者负责筹措。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省政府适时出台相关配套优惠政策。

    资金管理要与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验收、监督审计等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省、市、县(市、区)要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管理,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各级财政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

    (三)检查监督。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做到定期逐级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运行。全省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要组织专家对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察。每项工程完工后,市、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提出处理意见,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重大事故。全省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资金安全高效运行。要建立工程项目公示制度,全省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工程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法律和民主监督。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都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监督人员姓名、项目总投资、投诉电话等信息在项目公示牌上明确标注出来,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公示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验收单位、验收结果等信息,便于群众监督。所有项目招投标、工程验收均要请当地媒体、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切实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成为“阳光工程”。

    (四)责任追究。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实行目标管理,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的县(市、区)长是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相关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严格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所有行政领导、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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