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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创新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 成功率96.74%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29日   来源:新华日报

    2009年,江苏省把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程来抓,创新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方法,抓住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提升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水平,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1至11月份,江苏省调解组织共受理调解矛盾纠纷276266件,调解成功267270件,调解成功率达96.74%;劝阻群体性上访7616批次,涉及136194人,防止矛盾激化5486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783件,江苏省没有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

    创新大调解工作理念

    为不断创新大调解工作,江苏省委、省政府在南通召开江苏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会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提出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苏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进一步落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与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相适应。

    ——提出了“三升三降”目标。即要努力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满意率持续上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率不断下降。

    ——提出了“三全”要求。即要全领域引入调解理念,各级党政领导、全体政法干警和综治工作者、各行各业的干部都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要全方位建立调解机制,所有有矛盾纠纷或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地方和领域都要建立调解制度,矛盾纠纷多发的地方和领域都要建立调解组织,配备调解人员;要构筑全封闭的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全面落实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各项措施,实现调解工作对所有社会矛盾纠纷的全覆盖。

    ——提出了“三项”任务。即要着力提高对潜在矛盾纠纷的防范能力,着力提高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能力,着力提高对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能力。

    创新矛盾纠纷预防工作

    省领导强调,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从源头抓起。江苏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定位为大调解机制的第一功能,着力提高对潜在矛盾纠纷的防范能力。

    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省综治办、省维稳办在淮安联合召开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推进会,对深化风险评估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两办”下发的《关于积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化解制度,在出台政策、实施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设项目之前,充分考虑对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先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针对性预案,前移工作关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去年1至11月,江苏省共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310余个,预防、化解可能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800余件。

    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反馈纠错机制。督促矛盾纠纷多发、频发的地方和部门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消除引起矛盾纠纷多发的因素。

    不断完善矛盾纠纷信息分析研判制度。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收集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提高预警能力,将矛盾纠纷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创新“诉调对接”机制

    省综治办主要负责人说,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做好各类对接工作。省综治办、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制订了《关于深化“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地按照“调解优先、全面调解、司法支持”的原则,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

    全面落实诉前调解。由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向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派驻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由调处中心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常驻的专职调解员不少于2人,并根据工作量配备若干名兼职调解员。扩大调解室调解案件的范围,除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和当事人明确不接受调解的案件外,所有案件均可移送调解室调解。江苏省111家基层法院和253家法庭已全部设立了调解工作室,2009年江苏省513名人民调解员在诉前调解案件38649件,调解成功率达63.05%,有效缓解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

    委托调解稳步开展。通过“托出去、引进来”的方式,委托或邀请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参与调解工作。江苏省法院委托或邀请调处中心调解案件10618件,调解成功率达77.66%;选聘1350名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劳动争议案件2926件,调解成功率达51.03%;选聘1232名妇联组织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827件,调解成功率达75.24%。江苏省各基层法院与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建立了97个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调解撤诉率超过50%。

    坚持全员、全程、全面调解。切实将调解的要求贯穿于各类案件审理中,着力提高诉讼调解的实际效果,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服判息诉率“两上升”和涉诉信访率、强制执行率“两下降”。

    提供司法支持。人民法院通过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及其他诉讼外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明确其法律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体现人民法院对大调解机制的司法保障作用。2009年江苏省法院依法审结人民调解协议案件5217件,维持率达89.23%。

    创新“检调对接”机制

    据省综治办负责人介绍,为创新“检调对接”机制,2009年,省综治办和省检察院联合对深化“检调对接”工作进行了部署。

    深入开展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和解”工作。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重视通过刑事和解修复各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对主观恶性不深、有认罪悔罪表现、被害人有谅解意愿,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借助大调解平台,促使加害人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然后由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深入开展“民事申诉执行和解”。转变民事检察理念,把息诉罢访、化解矛盾摆到与抗诉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对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坚持能调则调,先调后抗,最大限度地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对已经抗诉的案件加强跟踪,及时与法院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加强检察院内部的协作配合。规范办理“检调对接”案件,职能部门及时沟通信息,密切协作,形成发现矛盾、化解矛盾的有效机制;上下级检察院加强配合,理顺工作关系,基层院发挥好执法办案的前沿阵地和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窗口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和化解在基层;上级院加强对下级院工作的指导,并直接参与化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

    创新“公调对接”机制

    省综治办、省公安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制订了《江苏省“公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重点解决公安机关接报的民间纠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以及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纠纷的对接调处。

    明确对接原则。“公调对接”工作遵循依法调处、就地化解、协作互动原则。

    健全对接机制。实行县级(含县级)以下三级对接机制,即县(市、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与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接,基层公安派出所、交巡警中队与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接,社区(村)警务室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在对接形式上,各地因地制宜采取进驻式、派驻式、移送式和一体式四种对接形式。目前,江苏省有803个派出所设立了调解工作室,占派出所总数的39.9%,共配备专职调解员1417名。

    规范对接运作。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必须在伤情明确、损失清晰的情况下,才能将民事赔偿纠纷移送调解。在进行人民调解时,公安机关不得停止对违法犯罪证据的收集查证工作,以确保人民调解及案件办理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所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处过程和结果,都统一录入警务“大平台”,并进行跟踪管理。

    创新“五位一体”机制

    为切实发挥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省综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制订了《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的意见》,在江苏省推行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位一体”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建设,把劳动争议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范畴,减少以裁决和诉讼的方式处理劳资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五位一体”调解机制可以调解的劳动争议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着重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三级劳资纠纷调解网络,把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积极开展劳资纠纷排查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大力推进劳动仲裁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建立劳动争议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制度;建立重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联动处理制度;建立联合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调解员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创新专业调解机制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还必须建立完善维护群众权益的各种机制,真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就有调解工作,避免社会矛盾的积累、激化。

    ——创新调解组织。江苏省所有县(市、区)、乡镇(街道)都建立了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通过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设立专门调解小组、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组建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医患、劳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交通事故、消费、物业管理等专业调解机制,扩大专业调解的覆盖面。

    ——建立专业化的医患纠纷调解组织。江苏省共建立各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96个,覆盖了85%的县(市、区)医疗机构,共调处医患纠纷2260起,调处成功1829起。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为主线,积极推动医患双方友好协商、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公安机关现场调解、法院诉讼调解等协调处理机制有机结合,构建起医患纠纷大调解格局。

    ——推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为及时化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省综治办、省公安厅会同相关部门在江苏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中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由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公安机关交巡警大队(有条件的地方在交巡警中队)设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从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截至目前,江苏省已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160个,调处结案近万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同比减少了31%。省住房和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政机关也结合部门职能,在城市拆迁、消费纠纷等领域推行专业调解机制,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和源泉。2010年,江苏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江苏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以源头预防为重点,以强化调处能力建设、提升调处质效为目标,以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确保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巩固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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