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从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获悉,《湖南省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已经省政府批准统一公布,这标志着国内首个省级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正式出台。该《基准》在4个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将使湖南专利行政处罚行为更加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基准》将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倍以下罚款分为了1倍以下、1至2倍,2至4倍的罚款三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分为了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三档。此举缩小了行政法律规范中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减少了行政权权力寻租的制度条件。
同时,该《基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几种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分为了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三个档次的表现情形,分别进行行政处罚,有效地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权、解决行政处罚“同案不同罚”现象。该《基准》还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10万以下、非法经营数额10万以上至200万以下、非法经营数额200万以上的假冒专利行为3个档次的表现情形,为执法中遇到成本、违法所得不易核算时进行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此外,《基准》规定:专利权终止或无效六个月以上一年内,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的,按情节较轻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行政处罚;而对专利权终止或无效六个月以内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给予了专利权人适当的改正缓冲期,减少经济损失。 (通讯员 陈仲伯 冯彦 杨海遐 记者 胡宇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