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一项“惠民工程”,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党政目标考核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力推、企业组织配合、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在全省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推动所有企业依法、适时、有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要在全省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制度。其阶段性目标是:2010年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1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对于未建立工会的小型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努力提高覆盖比例。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行业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参考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对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应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工价、计时工资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要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要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要正确处理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
此外,工资专项集体协议每年签订一次,要通过“周、月、季要约”活动形式积极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由工会方或企业经营方提出,接到要约书后要在20天内予以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于拒绝对方协商要求、违反民主协商程序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组织要及时介入,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意见》同时指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规范签订程序和内容,把工资协商及履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列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各级工商部门进行年检时,要在行政许可的条件下,督促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级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民工劳动保护,维护农民工权益,通过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实现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作者:叶文娟 邢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