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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十二五”末基本解决农牧区群众住房困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28日   来源:青海日报

    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意见》,提出力争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农村房屋“去土改危”和游牧民全部定居及新村新貌的目标,基本解决全省农村牧区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全面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意见》提出规划先行,引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有序推进。村级规划是引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依据,要坚持规划先导,统筹建设项目,整合涉农资金,明确责任主体,力争三年内完成全部村级规划编制。要重视住房建设规划与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土地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以及政策、建设项目之间协调,从整体空间布局上加以改进完善,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村镇建设规划引领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省财政加大对村级规划编制的投入力度,建立补偿机制。州县政府要将村级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乡政府按照“注重长远、有序推进、合理用地,集约发展,生态优先、突出重点”的理念全面做好村级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整合政府、社会和专业技术资源,建立“专业人员+农村能人”的规划编制机制,严格规划成果评审验收制度,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意见》明确要以点带面,扎实推进“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从2011年起启动“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村庄作为示范村,集中投放农村牧区住房建设项目,围绕示范村建设,整合农村牧区各类住房建设和各类基础设施、村庄环境整治、扶贫开发和产业发展等涉农涉牧项目,实施整村推进。示范村可采用旧村改造型、异地搬迁型、合村并点型、村企联建型和房地产开发型等不同的模式进行建设,突出特点,打造建筑特色。同时,启动开展“百企联百村”活动,在全省范围内选择100个重点企业,对口帮扶100个村,充分利用企业的资金、管理优势,帮助示范村整村推进,加快农牧区住房建设步伐。

    《意见》提出完善政策,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提供有力保障。高度重视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资金、土地、财税、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从2011年起,将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省级补助标准从4000元提高到5000元,用于直补建房农户。对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继续执行现有资金补助政策。农村危房改造要重点解决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扶对象和残疾人家庭的住房问题,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各州(地、市)政府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协调合作,创新金融服务的新模式与新机制。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农牧民住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贴。对参与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自2011年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从事农村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和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的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 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村经济、规划、工程、管理、勘探、设计等咨询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投资新办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6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参与农牧区住房建设的经济、规划、工程等咨询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可免征营业税。对村庄改造节省出来的土地,减征土地出让契税、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记者/罗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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