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起,青海省将实施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帮助重度残疾人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水平,得到基本生活权益保障。
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残联了解到,享受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未享受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本人无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100元;农村每人每月50元。
审批程序为: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出具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填写《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审批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残联审核,审核同意后转同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核或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填发《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
由青海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要做好生活补贴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认真落实城乡低保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并加强动态管理。对已成年重度残疾人分户后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已纳入城乡低保并享受分类施保救助的重度残疾人,按照青海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增发分类施保发放标准50%的救助金。县级民政、残联要建立重度残疾人补贴对象管理档案,省、州(地、市)、县(市、区)三级民政和残联要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记者 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