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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司长谈检验监管“入世十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09日 15时56分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立足把关服务 推进科学发展
——访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司长王新

    “入世十年,我国经济运行快速平稳,社会发展繁荣有序,实践证明,我们从总体上把握住了入世的机遇,成功应对了各种严峻的挑战和考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作为质检工作的重要一部分,积极履行入世义务,服务国家外交、外贸发展大局,在十年间不断发展,取得了丰硕的工作成效,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发生了深刻的变革。”12月5日,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之际,记者采访了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司长王新。

    司长感言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随着入世十年,风雨十年;披荆斩棘,成绩斐然。

    记者:入世后,我国对外经济高速发展,进出口贸易量激增,原有的检验监管模式已滞后于服务外贸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检验检疫工作原有的法律法规不再符合WTO对成员国的要求。入世十年,质检总局怎样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检验监管工作?

    王新:入世后,旧的商检法在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衔接上,在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体现改革成果、强化依法管理、打击违法行为等方面,显现出不足,亟待完善。十年来,我们逐步完善了以《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为核心的检验监管法规体系,不断深化以《分类管理办法》为核心的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我们颁布实施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等25个检验监管部门规章,制订了460余个业务规范性文件,适应我国外贸形势和检验监管事业发展的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入世后,我国对外经济高速发展,进出口贸易量激增,原有的检验监管模式明显滞后于服务外贸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2009年8月1日,新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新办法的出台前后历经近十年,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对检验监管工作的新要求,全面提升了检验监管工作能力和水平,也为我们质检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和重要启示。

    修订后的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基本法律法规,使我国在检验检疫方面更加符合WTO对成员国的要求,能更好地履行入世义务,使质检工作能更好地满足服务国家外贸发展形式的需要,也使全系统依法行政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记者:检验监管工作处于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最前线,在进出口重点敏感、资源性商品检验监管中,质检总局怎样进一步发挥服务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在国际质检交流合作中,又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能力?

    王新:十年来,我们认真履行执法把关职责,着力加强进出口重点敏感、资源性商品检验监管,把关服务职能进一步发挥,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能力进一步提高,有效维护了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十一五”期间,共检出不合格进出口商品29万批。我们充分发挥服务经济宏观调控职能,突出国家大型项目建设及重大活动的服务,在中哈管输原油项目、青藏铁路项目、京唐港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奥运、世博、亚运等重大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服务保障作用。近年来,我们克服重重困难,同心协力,成功应对了玩具大规模召回、丰田汽车召回等30多起重大突发事件,防止了系统性、区域性质量问题的发生,逐步形成和完善了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十年来,国际质检交流合作进一步强化,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能力日渐提高。我们与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以技术法规信息交流、通报召回核查为核心的消费品质量安全合作机制,强化了我国在产品质量和消费品安全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并逐步形成了中、美、欧等主导的国际消费品安全合作格局,成为国际质检合作领域内的典范。我们积极加强与非洲、中东、东盟等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初步建立技术法规信息交换、人员培训、技术支持以及装运前检验为核心的发展中国家质检合作机制,配合了我国开辟新兴市场的战略。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作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一个基本职能就是服务外贸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局,其中,作为我们服务外贸的一项主要内容,指导出口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检验监管司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检验监管司也应该说是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中最前线的部门之一。

    自入世以来,我们密切关注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动态,尤其是国外最新制修订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动态,加强跟踪、研究、评议、交涉、预警和应对工作,构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及时发布预警通报,主动为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有效预防和破解国外技术壁垒。妥善应对了欧盟WEEE指令、RoHS指令、REACH法规以及美国消费品安全新法案等一系列的技术贸易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外贸发展。同时,正加强对国际前沿检验检测理论、标准、技术研究,加快建立完善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记者:王新司长,在新形势下,我们的检验监管工作面临着哪些新的挑战,还有哪些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王新:新形势下,检验监管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质量安全问题政治化和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任务更加艰巨,提升出口产品结构及质量档次的要求更加紧迫,检验监管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远影响,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围绕市场、资源、人才、技术、标准等的竞争更加激烈,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抬头,以安全、环保、低碳等名义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日益繁多,趋势加剧、范围增大,应对难度不断提高。我国正处在复杂的经济社会转型期,企业诚信水平参差不齐,出口产品结构、质量档次仍有待改善,提升出口产品结构及质量档次的要求更加紧迫。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进出口贸易量持续快速增长,“十一五”期间共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6750万批次,4万亿美元,批次和货值分别占全国进出境检验检疫总业务量的86%和90%。与此同时,进出口商品结构变化迅速,商品种类日益繁多,安全质量要求日趋严格,应当实施检验监管的新商品、新项目不断增加,检验执法把关任务十分繁重,人员不足的矛盾也十分突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扩大进口,检验监管形势更为复杂,检验监管风险更加突出,执法把关任务更加艰巨。

    面对当前机遇与挑战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以及检验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提出的“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方针,在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实践中着力完善检验监管执法把关、服务和保障三大体系,认清挑战、迎接挑战、战胜挑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化挑战为机遇,变压力为动力,全面履行好检验监管各项职责。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十件大事

    ●2001年4月10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大会,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司随之成立。

    ●2002年4月2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草案)》。10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正式实施。

    ●我国严格履行入世承诺,于2003年允许外资控股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2005年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并于同年举行了首次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

    ●2004年2月1日起,根据两国协议,我国开始对输塞拉利昂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迄今为止,除塞拉利昂外,我国还根据双边协议对埃塞俄比亚、埃及和伊朗三国实施装运前检验,大大提高了我国输非等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005年8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与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北京举行第一届中美消费品安全峰会,共同签署了《中美消费品安全行动计划》。

    ●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47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2006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与欧盟消费者保护总司签署了《关于管理合作安排的谅解备忘录》。同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启动“运用RAPEX-CHINA系统”专项工作。迄今已与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214个包括通报召回机制在内的质检合作机制。

    ●2007年5月起,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积极应对国外对我国出口玩具等产品大规模召回和境外媒体对“中国制造”的失实报道和恶意炒作,有力维护了“中国制造”的声誉和国家形象。

    ●2009年8月1日,《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010年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和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共同在上海举办的中美欧消费品安全三方峰会,通过了《中国-美国-欧盟联合声明“消费品安全 共同的目标”》,被外界视作由中美欧三方共同主导的世界消费品安全格局正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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