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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实现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目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06日 10时31分   来源:西藏日报

    2010年8月,墨竹工卡县扎西岗乡吉古村高龄产妇琼达,因妊高症引起胎儿宫内窘迫导致早产,墨竹工卡县医院立刻指派车辆以“绿色通道”的方式护送她到自治区人民医院急救,母子得以平安。该县卫生局还为琼达和她的女儿报销了住院费1.4万元。琼达眼含热泪说道:“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卫生系统的医务工作者给了我第二次生命,让我享受到如此好的惠民政策。”

    从2009年6月开始,伴随着全国医疗改革的步伐,新一轮医改在雪域高原上生根发芽,“看病难、看病贵”的桎梏,正在被彻底打破,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更加全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大幅提高,看病、用药费用相应低廉,公共卫生服务更加广泛、深入。据自治区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到2011年,西藏自治区已实现了在全区所有政府承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

    新一轮医改实施以来,结合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特点和疾病谱,经遴选、评审、多次征集相关部门意见后,西藏自治区确定了《西藏自治区基本用药目录(2010年版基层部分)》。该目录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和《西藏自治区基本用药增补目录》两部分组成,共增补品种502种,其中藏药品种占增补药品总数的96%。

    西藏自治区基层医疗机构分3批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2月,自治区政府批准日喀则地区18个县的203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西藏自治区首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2010年7月,批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山南、林芝和阿里地区34个县(区)的229个乡(镇)卫生院为西藏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2011年1月,批准昌都、那曲地区22个县(区)的252个乡(镇)卫生院为西藏自治区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区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截至2011年上半年,西藏自治区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共684个,达到了在全区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的要求,全区所有村卫生室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西藏自治区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时,做到了政府财政补贴及时。自治区财政厅于2010年3月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贴办法》,确定财政补助实行自治区与地(市)、县分级负担的办法,按8∶1∶1比例承担补助经费,并分别于2010年7月和2011年2月为西藏自治区第一、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5个地(市)、432个基层医疗机构下达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贴资金共计570.6万元。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使西藏自治区农牧民群众得到了实惠。2011年5月1日起,全区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实现了取消药品加成,一律按采购配送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的目标,享受政策的人口达250万。根据684个基层医疗机构报送的2011年1月至9月监测评价数据统计显示,与2010年同期相比,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总额增加6.46%、门急诊量上升14.09%、住院量上升10.51%,药品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下降15.02%、人均门诊费用下降7.36%,人均住院费用下降9.91%,呈现“三升三降”良好局面,切实减轻了群众的用药负担。在昌都地区察雅县吉塘镇卫生院,病人顿珠一边拿着医生开的药品,一边对记者说:“以前药品价格偏高而且药价透明度不高,现在在镇卫生院的墙上张贴着各种药品的进价和销售价,我们一看就清清楚楚地知道医生开给我们的药品价格和进价有没有出入。药品实施‘零差率’销售以来,我们购买药品的负担减少了,并且‘零差率’销售的种类涵盖了我们日常所需的绝大多数药品。现在看病、买药再也不是问题了。”(记者 裴聪 王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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