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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全面优化发展"软环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23日 09时20分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内蒙古各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更新理念、健全机制、转变职能、强化监督,使执法力量得到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显著提高。过去5年里,通过动用“硬手腕”对重点、难点地区和行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进一步打击了违法行为,规范了发展秩序,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软环境”得到全面优化,公正、公平、宽松、稳定、有序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初步形成。

    理念先导——严格执法就是最好的服务

    近年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其中,食品、农资、建材等领域的质量问题,更是广大群众关心的焦点。自治区质监局分析了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活动的多发领域,深入开展了“双打”专项行动和“利剑”行动,今年上半年,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086起,查获违法产品货值5287余万元,捣毁非法生产窝点14个,打响了食品、农资、汽配、建材、化妆品打假5大战役。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今年上半年已对内蒙古自治区402家食品生产企业,306家食品加工小作坊,124家集贸市场、中小超市经销户进行了检查,端掉黑窝点6个,立案51起,移送公安机关1起。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工商机关以敢于“亮剑”的勇气加大执法力度,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重点开展了查处侵权假冒重点商品、假冒名酒、保护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假冒大案要案等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全系统共查办各类经济违法案件1.87万件,案值8000余万元。今年以来,内蒙古生产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多家行业监管部门开展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道路客运隐患整治百日行动”、“消防安全百日专项整治”等执法检查行动。前5个月,三级安监部门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7409户,查处安全事故隐患1万多条,重点监控重大危险源335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156户。

    眼下,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各类行政执法部门针对多项内容、多个领域的一系列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正在进行中。声势浩大的执法行动,既惩治了无良企业,同时也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10年来,内蒙古产品质量稳步提升,市场秩序稳定。“严格依法行政是对企业最好的服务”、“执法打假目的就是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共识,已经在执法人员头脑中“生根”。

    制度先行——理清执法体系的“源头”

    近年来,内蒙古不断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目前,各盟市、旗县均先后出台了硬性规定: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必须先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本级政府备案。如此一来,个别抵触和违背上位法的文件被“过滤”;部分存在一定“瑕疵”但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文件,做适当修订后予以实施。经法律把关和技术处理后出台的文件,更加规范、权威,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不少地区还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了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的文件,废止了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或明显违背上位法的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审查、事后监督和按时清理,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行政执法数量多,涉及面广,影响深。然而,在执法中“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合法不合理”等现象仍然存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规范行政执法,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政府相继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目前,满洲里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14个地区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首长问责制,错案追究制……一系列制度的出台和实施,都指向同一个目标:行政执法规范化。自治区从2004年开始将依法行政列入党委实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内蒙古自治区通报,多数盟市旗县也将推行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年度实绩考核目标中。

    近年来,内蒙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各地大都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该项工作的抓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集中各个职能相近相关或者需要同时执法的部门,形成一个综合执法机构,逐步解决了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在备受关注的安全生产领域,目前内蒙古自治区12个盟市、91个旗县(区)均设立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部分乡镇、工业园区也由所辖旗县(区)安监部门派驻了执法监察中队或安监站,各地建立完善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实现科学化管理,确保了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2011年至今,内蒙古自治区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监督跟进——让执法行为更加“规矩”

    要保证行政执法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形成严格的制度约束。2009年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经成为行政执法监督有力的制度保障。新《监督条例》的指向性十分明确: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层级监督。明确了行政执法的监督主体,提出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依法行政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启动、调查和处理的程序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由此,内蒙古自治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活动就有了清晰的框架结构,既突出了监督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又在监督手段、方式上有了突破。在规章制度的约束下,通过多年的努力,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职能争议和重复执法、越权执法以及行政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明显减少。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手册》,汇编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围绕执法队伍建设、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执法责任追究、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等各环节制定的28项内部执法工作制度,所有执法人员人手一册。在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倒逼”之下,该系统曾创造连续7年办理上万件行政许可事项、查处几万起行政处罚案件,无一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记录。  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基本保证。为此,2005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凡是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已完成对11万多名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定。行政执法理念的更新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使得政府职能逐步向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转变,各级各类行政执法部门真正成为护航自治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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