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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带动群众受益机制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02日 09时52分   来源:青海日报

    为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青海省矿产资源科学、和谐开发,促进矿产企业与资源地群众共同受益,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带动当地群众受益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必须带动当地群众,让当地群众受益。

    《意见》指出,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着力化解和消除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对矿山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违规行为。对积极开展“企地共建”带动群众增收的资源矿山企业,在新建项目核准、审批等环节予以优先,对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能源、交通、基础配套等重大项目予以优先支持;落实征地补偿措施,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当地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占用草场、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机制,严格按照征地标准进行补偿。认真监督落实各项补偿措施,保证将征地补偿款项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对集体的补偿事项必须公开透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挪用。对不履行征地程序、不落实补偿措施的开发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群众的基本生活。把被征地农牧民和矿山周边群众全部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综合运用前期补偿和后期帮扶方式,教育引导被征地群众树立正确理财观念,鼓励群众自主创业,多形式多渠道就业,不断拓宽收入来源,提高生活水平,避免一次性补偿带来的后续社会问题。

    为达到多渠道带动群众稳定增收的目的,《意见》提出积极参与涉矿开发项目,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沟里模式”,鼓励当地群众通过联合组建合作社等新兴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参与矿山生产建设、采矿工程、矿石运输、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矿区公路养护、矿山管护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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