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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2月19日 09时21分   来源:宁夏日报

打破非公经济发展中的“玻璃门”“天花板”
宁夏出台《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公路、铁路、油气管网、商贸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环卫保洁等市政项目建设、运营

    ●允许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作价出资创办小微企业

    ●对新办中小微企业实行地方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记者18日从有关会议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从放宽投资领域、放宽准入条件、创新金融服务、加大财政扶持、减轻税费负担、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等七个方面,对非公经济发展作出了规定,在破解非公经济入门难、用地难、融资难、办事难、审批难等方面提出新要求、“硬措施”,打破了非公经济发展中的“玻璃门”“天花板”。

    据了解,目前全区共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34万余个,非公有制企业占全区企业总户数的99%,共有个体工商户21万户,涉及工业生产、商贸流通、建筑农牧、生活服务等各行各业。非公有制经济占GDP的比重达48.9%,成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非公有制经济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吸纳就业134万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占全区企业职工总数的62.4%。

    本次出台的《意见》提出,将放宽非公经济投资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公路、铁路、油气管网、商贸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入城市供水、供气、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等市政项目建设、运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门槛,

    允许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债权、林权、持有的股权等作价出资创办小微企业,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意见》明确提出:自治区出资5亿元,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对新办中小微企业实行地方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由受益财政出资,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后三年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财政补贴。由县(市、区)财政出资,以小微企业前3年平均纳税额为基数,给予税收新增部分30%的奖励。企业每吸纳1名宁夏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所在市县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岗培训补贴2000元。

    《意见》规定,对自治区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已注册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凡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目录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符合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再执行自治区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审批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意见》还规范了中介服务收费、减免行政事业收费等。

    据了解,根据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将把非公有制经济摆在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的重要位置,作为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依靠力量,切实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力争在今后5至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经济总量在现有规模上再翻一番多,占GDP比重由现在的近50%提高到60%以上,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社会贡献率进一步提升。(记者 尚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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