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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介机构须明码标价阳光收费 接受社会监督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11月10日 08时50分   来源:福建日报

    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福建省物价局日前出台《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办法要求中介机构应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级规格、服务范围及价格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实行阳光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价目表,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委托人有权知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拒绝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行为,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中介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

    根据办法,福建省将对中介服务市场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竞争程度不定期修订中介服务收费定价项目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的中介服务,一律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对竞争不够充分尚不具备放开条件的中介服务,尽可能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通过调整价格浮动幅度,逐步实现由市场形成价格。

    办法对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成本监审工作做了明确规定,并配套出台中介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中介服务收费中属于强制性、垄断性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实行收费证管理,亮证收费。办法还对中介机构实施收费须具备的条件做出规定。(潘园园 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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