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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为地方政府设置七条"高压线"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为地方政府设置了7条“高压线”。

    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

    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违法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对被征收、征用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完)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加大官员问责力度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加大了对违法官员的问责力度。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并造成损害的;

    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次生、衍生事件的。(完)

公众应对突发事件 权利义务不可偏废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对于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公民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有关的社会公众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草案对社会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公众不依法履行义务,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草案规定,公民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的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规定公众应尽义务的同时,草案对公众权利予以保护。如“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违法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对被征收、征用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草案还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规范: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草案还明确,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不能返还或者财产被毁损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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