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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为地方政府设置七条"高压线"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5日   来源:新华社

媒体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信息至少罚5万元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作出规定。

    草案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未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

    草案还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但是,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完)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发生社会安全事件警方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田雨、杨维汉)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草案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草案还规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反恐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完)

突发事件分4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

    草案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草案明确,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由发生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其中影响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社会安全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处置。法律和国务院对突发事件的分级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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