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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须与残疾人职工签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1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记者卫敏丽)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福利企业。这是近日印发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记者11日从民政部了解到,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民政部近日印发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办法明确规定,除上述条件外,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办法规定,如果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关申请认定。

    本办法已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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