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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定富:新修订《保险法》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保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15日   来源:人民日报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必将对全面提升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新修订的《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对《保险法》作了第一次修订。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吸收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在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针对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对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作出了许多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对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实现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有赖于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法律环境。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保险市场体系、经营主体、行业服务能力和监管水平发生积极而深刻的变化,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础比较薄弱,功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新修订的《保险法》立足保险业实际,将近年来形成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为保险业科学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和法律保障。

    推进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并强调“提高保险业竞争力”。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作出全面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市场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且指出要“修改完善保险法”。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为解决保险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法律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保险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行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保险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如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规定过窄、保险资金运用制度安排有待完善、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授权不充分、行政处罚手段薄弱、保险合同存在不足等。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作出制度调整,以便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保险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随着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市场主体逐步增加,竞争日趋激烈,违法违规行为和种类增多,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和监管手段已不能适应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原《保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对其有权采取的监管措施规定得也不够具体。其中,有关处罚部分的规定,无论在违法行为界定还是在处罚形式和幅度上都比较薄弱。新修订的《保险法》根据保险监管实践,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和监管职责,增加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为监管机构依法监管提供了必要保障。

    《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与原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这次《保险法》修订的重中之重。一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抗辩权。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设立禁止反言的规则。二是规范格式条款,保护弱势被保险人。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免除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义务和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保险条款无效。三是明确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以利于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四是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允许受让人成为新的被保险人。

    坚持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业务规则。一是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二是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将原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三是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作了规定。四是完善对保险中介的管理。对保险中介部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规定。

    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一是明确保险监管机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调查取证、查封涉案财产及其相应的延伸检查权等监管措施。二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等监管措施。三是完善公司治理监管,健全内控与合规管理制度。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规定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

    坚持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律责任。一是强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13种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二是强化保险中介机构责任。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10种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三是强化保险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明确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的7种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以实施新修订的《保险法》为契机,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要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保险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努力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积极抓好新修订的《保险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一是结合实际,制定宣传和学习的具体措施。保险监管部门、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学习宣传新修订的《保险法》工作的指导,就《保险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和实施意义做好培训工作。加强资源整合,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积极扩大新修订的《保险法》的影响。二是及时梳理已有法规,做好各项规章制度与新修订的《保险法》的衔接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保险法》的有关要求,在对现有法规制度进行系统清理的基础上,做好“废、改、立”工作,在业务发展、公司管理、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加强监管等方面,确保各项规章制度与新修订的《保险法》保持一致。三是加强考核评估,形成注重实效的工作落实机制。通过建立有效的考核与评估机制,确保贯彻落实工作取得实效,努力形成层层落实、稳步推进的长效工作机制。

    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按照新修订的《保险法》的要求,修改完善保险产品开发流程与产品条款,进一步规范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二是着力解决市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督促保险机构严格遵守新修订的《保险法》,依法诚信经营,杜绝欺诈误导、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信誉和社会形象。同时,加强信息披露,通过公众监督促进保险公司改善服务质量。

    完善风险防范的制度机制,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一是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继续做好偿付能力的动态分析,加强预警和处置。督促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等方式补充资本金,改善偿付能力。二是全面推进分类监管。以防范风险为核心,将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三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大力推进保险资产托管,加强交易行为监督,加强风险排查。督促保险公司以产品为基础构建投资组合,建立保险产品设计、销售和投资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发挥保险功能,服务和保障民生。一是积极发展“三农”保险。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有针对性地发展多种形式的涉农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二是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扩大责任保险试点范围,促进公众火灾、环境污染等相关领域责任保险的发展。三是加快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拓展企业年金市场,积极参与医疗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四是发挥资金融通功能,支持国民经济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合理配置各类债券的比例,支持政府和企业融资。稳步推进保险机构以债权形式投资交通、通讯、资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作者为中国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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