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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发挥工会作用决定解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29日   来源:工人日报

夯实工会工作基础的必然之举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解读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7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全总继2006年出台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之后发出的又一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文件。

    那么,《决定》是在怎样的现实背景下产生?历经了怎样的起草过程?主要有哪些内容?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

    “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企业工会工作,具有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张鸣起表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所有制形式、组织结构、经营方式以及职工队伍组织结构、就业方式、思想观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受到冲击,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受到影响,广大职工对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的期盼和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迫切。

    事实上,相对现实的需要和职工的期待而言,企业工会特别是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和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作用的发挥亟待提高,“这也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提供了重要契机。”

    张鸣起介绍,党中央对加强工会工作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发挥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工会作用,适应广大职工对企业工会的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由全会作出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决定。”

    据悉,《决定》稿的起草很严谨。今年6月初,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了文件起草组,全总书记处领导、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全总有关部门组成44个调研组,深入25个省(区、市)、62个市(区)就企业工会工作进行调研,总结分析企业工会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起草《决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充分吸收调研成果后,起草组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决定》初稿。

    之后,初稿下发各省(区、市)总工会征求意见。期间,还两次征求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机关各部门意见,并分送全总十五届主席团成员征求意见,先后召开全总相关部门、全国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和国有企业、非公企业、乡镇工会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对文稿多次修改后,再提交全总书记处研究,最终形成了《决定》送审稿。

    据介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和全总书记处高度重视《决定》起草工作,王兆国同志对起草工作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并亲自审阅修改了《决定》送审稿。

    “可以说,《决定》的形成,较好地体现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要求,是全会智慧的结晶。”张鸣起说。

    《决定》共分八部分、25条,主要包括大力推进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工会的维权职责、加大企业工会经费保障及加强对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等内容,其中许多提法和要求极具针对性。比如,针对当前工会组建工作面临的实际情况,《决定》重点对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和选好企业工会主席作出了规定。

    张鸣起介绍,《决定》第一部分主要从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最大限度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注重提高建会质量等三个方面入手,明确了组建工作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提出提高建会质量的系列举措,以切实抓好企业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为企业工会充分发挥作用奠定组织基础。

    《决定》第二部分是企业工会主席专章。张鸣起说,这部分主要提出进一步完善企业工会主席民主选举制度,选出的工会主席要能代表职工,能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权益;强化对企业工会主席的培训、考核、激励和约束,由上级工会聘用的乡镇街道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工会工作者的工资由工会支付等。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第三到第六部分都重点强调企业工会维权工作。“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企业工会工作的重点。”张鸣起表示,目前广大职工对企业工会维权工作反映强烈,要求迫切,因此《决定》用四部分内容对当前企业工会维权问题作出规定,主要是全面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坚持和完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关心职工生产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做好劳动争议调处和纠纷化解以及在集体劳动争议、职工群体性事件中代表和反映职工诉求等。其中特别强调要提高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实效性,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提高工会预防和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必要的工作经费是企业工会开展工作、积极发挥作用的基本保障。《决定》第七部分专门对企业工会、小企业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工会的经费保障问题作出规定。

    “加强企业工会建设是各级工会组织的共同职责,各级工会特别是县级工会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张鸣起说,针对企业工会干部“维权难”的现象,《决议》第八部分对上级工会指导和服务企业工会提出了明确要求,如规定在企业工会履行维权职责遭遇难以克服的障碍时,上级工会要出面帮助解决或代行企业工会部分维权职责,保护企业工会干部,提高维权工作的实效。(记者 郑莉 王娇萍 丁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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