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陕西省规定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0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西安8月7日电(记者 许祖华)陕西省有关部门近日就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出台意见,要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内不得以出售、出租等各种方式进行转让,确需转让的一律由政府按原价回购。5年后出售时须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

    意见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建设,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严格销售对象资格审核,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根据实际在县城和重点镇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满足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住房需求。

    同时,陕西省还将支持“限价商品房”建设。市县政府可通过限价商品房解决当地城镇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至120平方米,按照既能满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留出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确定房价,并以此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通过土地招拍挂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限价商品房5年内不得转让。

 
 
 相关链接
· 杭州市民“热选”经济适用房
· 俞正声强调:经济适用房质量一定要让群众满意
· 解析住房城乡建设部经济适用房管理新规三大看点
· 天津市扩大廉租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房申购范围
· 成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申购中心城区经济适用房
· 上海市严把经济适用房申请 81户家庭被终止审核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