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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延长村民对参加选举名单的申诉期限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25日   来源:新华社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将被纳入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卫敏丽、隋笑飞)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拟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纳入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

    修订草案此前规定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审计事项。有些常委会列席人员和地方提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也应纳入审计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农业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的内容。

我国拟修法删除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硬框框”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卫敏丽、傅夏莉)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删去了此前“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的相关规定。

    修订草案此前规定,表决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不是常设组织,难以受理和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各地情况不同,实践中也有多种做法,建议对此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认为,上述意见有道理,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事项,本法不作具体规定为宜,可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我国拟修法明确村民选举委托投票范围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卫敏丽、隋笑飞)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对村民选举委托投票范围予以明确。

    据介绍,修订草案此前对委托投票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地方提出,目前不少地方农村的情况是,户多人口少,即户数增多,同一户口内家庭成员少,加上外出打工等因素,如将委托投票的范围限定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不好操作,建议适当予以放宽,同时对受委托人应规定限制条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细化
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事项的办理程序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卫敏丽、隋笑飞)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细化了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事项的办理程序。

    据介绍,修订草案此前对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事项的办理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涉及集体经济财产及其权益的事项,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相应的要求和程序,修订草案应当与这些法律的规定作好衔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调研,认为这里主要涉及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特别是要考虑到现实中一些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设的情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设的,法律对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拟修法明确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德才兼备”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卫敏丽、傅夏莉)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要求的规定中增加了“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内容。

    据介绍,修订草案此前曾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提出了要求。有些常委会委员、代表和地方提出,按照村民委员会成员胜任工作的需要,除对候选人要有“德”的要求外,还应当在“才”的方面有所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

    修订草案明确,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投票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卫敏丽、傅夏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将提请于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修订草案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改了相关条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此前,修订草案曾对委托投票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保证委托投票能够反映委托人的真实意愿,防止滥用,应当提高委托投票的透明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增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对于此前修订草案对村务公开事项的规定,有的同志提出,村务公开的事项应当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和审计事项相衔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民政部研究,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对于此前的修订草案中对村务档案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建立的公益性设施等,也应当建立档案,加强维护和管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公益设施基本资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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