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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国有渔业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实行补偿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30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济南4月30日电(记者吴书光)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首次规定了国有渔业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制度,明确了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程序与补偿标准。

    《办法》第三章明确了“两公告一登记一协议”的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程序。对需要收回使用权的水域滩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域滩涂所在地和毗邻的乡(镇)、村发布水域滩涂使用权拟收回公告,包括拟收回的水域滩涂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收回公告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该水域滩涂所在地和毗邻的乡(镇)、村予以公示收回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作出收回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收回决定在该水域滩涂所在地和毗邻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作出收回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办法》还规定,水域滩涂补偿费包括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水域滩涂附着物和养殖产品补偿费。其中,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山东省价格、财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据了解,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相关部门正在制定中。

    山东省有200多万渔民,主要集中在沿海、沿黄、沿湖、沿库等水域滩涂集中的地区。2010年山东省水产品总产量783.4万吨,比上年增长4.0%,渔业总产值和增加值分别达到896.7亿元、547.3亿元,比上年增长12.4%和12.9%,目前全省渔业养殖的比重占水产品总产量的6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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