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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聚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六大看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6月26日 16时19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 卫敏丽、徐硙)一部关系1.85亿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从6章50条扩展到9章86条,新设三章、新增38条、修改38条……业内专家表示,法律修改“脱胎换骨”,体现了全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勇气和智慧。

    看点一: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长期战略任务

    修订草案明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期。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加4300多万,达到2.21亿。

    “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将加快。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将更加凸显。”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副主任党俊武表示,老龄问题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现实问题,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关系到国计民生、民族兴衰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看点二:“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法律同时规定,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专家表示,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大力倡导赡养人经常看望慰问老人。但如何入法,语言上要仔细推敲。

    看点三:老年人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近年来,子女、亲属非法骗取、盗取老年人财产,遗弃、虐待老年人的事件时常见诸媒体。

    为更有力维护老年人各项权益,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予的财产。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文星表示,修订草案在老年人人身、财产保护等方面,强化了刚性约束。“虐待遗弃老年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作为犯罪处理。但实践中多数情况可能不足以构成犯罪。如何对这些行为加以遏制,也应加以考虑。”

    看点四:失能护理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入法

    修订草案明确,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法律还规定,国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相关调查显示,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人。作为世界上失能老人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面临的照护服务压力可想而知。

    法律的修改无疑适应了形势需要。养老问题专家杜鹏博士之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逐步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应对照护服务压力的有效途径。同时,应考虑给予失能老人护理津贴。

    业内人士表示,修订草案吸收地方实际做法,规定老龄津贴制度,有助于进一步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

    看点五:老年人享受社会服务受法律保护

    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前已迈出很大步伐。但仍存在缺乏统筹规划、总量不足、投入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市场监管有待加强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在支持居家养老方面,法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难”,修订草案也作了特别规定。

    看点六: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为了给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订草案设立“宜居环境”专章,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规定。

    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副主任党俊武介绍,近年来,我国开展了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但总体上实践还相对滞后。一些地方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已经出现了一些不便利老年人生活的硬件环境缺陷或者隐患。如很多城市六七层楼的居民楼房没有电梯等,亟待通过法律加以规定和完善。

    党俊武表示,根据修订草案,今后,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适应老龄化发展的需要,统筹考虑适宜老年人生活的各类设施建设,并建立和完善有关涉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我国拟修法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卫敏丽、徐硙)根据我国国情,绝大多数老年人会选择在家中安度晚年。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新增了有关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规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修订草案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社区为老服务作了原则规定。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

我国拟修法破解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难”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卫敏丽、徐硙)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难”的突出问题,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从城乡规划预留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用途管制等三个层次对养老服务设施作了特别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同时,针对社会关注的机构养老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准入许可和变更、终止等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职责,还规定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

    根据修订草案,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后,依法进行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我国拟以法律形式确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徐硙、卫敏丽)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九九重阳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这一天本身就蕴含着丰富的敬老爱老内涵,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这次国家拟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更加凸显了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重要性。”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副主任党俊武说。

    记者还了解到,自2010年以来,我国已连续两年在重阳节所在月份开展以“关爱老人,构建和谐”为主题的“敬老月”活动,这已成为全社会弘扬和传承传统敬老文化、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的有效形式。

我国拟修法表彰奖励老年人老有所为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 卫敏丽、徐硙)为鼓励老年人继续为国家建设作贡献,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对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根据修订草案,老年人可以依法成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修订草案指出,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和社区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老年学校应当为老年人增长知识、丰富生活、促进健康、陶冶情操、融入社会提供服务。

常住一地的外埠老人有望获得同等优待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 卫敏丽、徐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26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参考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和各地优待老年人的做法,进一步充实了有关老年优待的内容。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文星认为,增加“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有望使外埠老人在免费乘坐公交车、优惠购买公园门票、享受老年人养老服务券等方面的限制得到改变。

    同时,修订草案还丰富了现行法有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服务、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的内容。

    根据修订草案,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同时,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修订草案还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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