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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27日 19时33分   来源:新华社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拟写入环保法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余晓洁、胡浩)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作关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总量控制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从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我国从20世纪末开始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重点污染物减排指标还被列为约束性指标。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时已对总量控制制度作了规定。所以,此次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补充总量控制制度。

    草案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公平、科学、合理原则,研究提出国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分配意见,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和本行政区域需要,分解落实指标,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草案,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政府应当确定该重点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及控制指标,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草案强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和地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实施的。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对修改这部法律的呼声很高。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余晓洁、胡浩)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

    “环境监测制度是生态环境评价和保护的重要制度。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质量数据不同,环境质量评价不一,有负面影响。环境评价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数据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本草案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作关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草案明确,监测网络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站(点)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应当纳入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作为评价环境质量的依据。

    草案强调,有关行业、专业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设置。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作为评价环境质量依据的,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国家统一标准的监测设备,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数据依法公开。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胡浩、余晓洁)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7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草案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说,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是历年代表议案中突出关注的问题,也是修正案草案修改时增加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人员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不作为的监督缺乏法律规定是现行相关法律的共性问题。

    为此,草案将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的一条原则性规定,扩展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突出问题,草案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在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草案新增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环境信息。

    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为加强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责任,草案增加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为发挥人大监督作用,草案增加规定了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突发污染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

    同时,对应条文修改,草案完善了法律责任一章,重点补充了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内容。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企业污染防治责任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胡浩、余晓洁)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7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相应完善了企业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责任制度。

    草案修改时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同时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包括企业负责人的环保责任制度和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的机制;依照有关水、大气、固体废物、环境噪声、海洋、放射性等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

    草案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数据。同时,草案规范了关于限期治理的规定,补充了企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治理计划,接受政府监督的内容。

    根据草案,国家实行排放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征缴费用,征缴费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制定。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为此,草案增加了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的条款,并针对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责任和防治次生灾害作了衔接性规定。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环境污染风险控制,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损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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