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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我国生育政策在实践中逐渐完善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28日 19时14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 吕诺、胡浩)从1971年的“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到今年“单独两孩”启动实施,我国现行生育政策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完善形成的。

    1971年,我国制定“四五”计划,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1973年12月,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提出“晚、稀、少”的政策。“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少”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这一政策的实施取得明显成效,妇女总和生育率从20世纪70年代初的5.8下降到1979年的2.7。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三年自然灾害时期之后补偿性生育的人口陆续进入婚育年龄,人口出生有所反弹。为完成在20世纪末把人口总量控制在12亿以内的目标,1978年,中央下发《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1980年9月25日,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1984年,中央批转国家计生委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即“开小口、堵大口”。

    现行生育政策大致可分四类:

    一孩政策,包括绝大多数城镇居民;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四川、重庆6省(市)的农村居民。

    一孩半政策,指农村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为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包括河北等19个省(区)的农村居民。

    二孩政策,一是各省(区、市)都规定,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二是部分地区的农村居民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包括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5省(区)的农村居民;三是天津、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安徽等7省(市)规定,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农民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三孩政策,指部分地区少数民族农牧民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包括青海、宁夏、新疆、四川、甘肃等省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海南、内蒙古等地前两个孩子均为女孩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云南边境村和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黑龙江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居民。

    西藏自治区实行特殊的生育政策,藏族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藏族及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不限制生育数量。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汇总推算,实行一孩政策、一孩半政策、二孩政策、三孩及以上政策的人口分别占全国总人口的37.5%、52.8%、5.8%和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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