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9-06 10:09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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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日发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白皮书。全文如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
(2015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录

    前言

    一、旧西藏的黑暗与落后

    二、走上发展进步道路

    三、符合国情的政治制度

    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五、大力增进人民福祉

    六、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七、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结束语

    前言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是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而确定的。目前,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据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面积的大小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行政地位分别相当于省、设区的市和县。

    在中国,西藏是一个藏族占多数的民族聚居区,目前总人口317.55万,其中藏族占92%以上;除藏族外,西藏还有汉族、蒙古族、回族、纳西族、怒族、独龙族、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僜人、夏尔巴人等40多个民族成分。根据中国宪法,国家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西藏自治区,并设有门巴、珞巴、纳西等民族乡,依法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政治权利。

    自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和1965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西藏不仅建立起全新的社会主义制度,而且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西藏成功地走上了与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平等发展、共同繁荣进步的光明大道。藏民族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实现了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成为管理西藏地方社会事务、主宰自己命运的主人,成为西藏社会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和享有者。

    虽然西藏自治区从成立至今只有50年,但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今日的西藏,是其历史上最为辉煌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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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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