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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检察院和公安厅联合开展“追逃专项行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26日   来源:辽宁日报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部署, 辽宁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开始联合开展“2006年辽宁省追捕在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追逃专项行动”)。

  记者在1月25日辽宁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当前职务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的现象仍然呈增多趋势。为了坚决打击在逃职务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决定利用春节的有利时机,组织开展一次“追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行动”,这次追逃专项行动从1月12日开始,到3月31日结束。

  据悉,在这次“追逃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于在3月底前主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一律从宽处理:一是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那些不知悔改,逃避或抗拒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一旦抓获,将依法严惩,并不得取保候审。

  目前,辽宁省已建立了三级“追逃专项行动”领导协调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与安全、通信、金融、边防、邮电、民航、交通、港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为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热情,辽宁省设立了“举报奖励基金”,群众一旦发现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被采用后,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此外,辽宁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随时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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