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林木,不受林龄的限制,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纳入限额管理;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和采伐时间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人工栽植或天然林封育成林的薪炭林采伐年龄和采伐时间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人工商品林年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或公益林的年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和公益林不得占用人工商品林限额;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自主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这是日前出台的《辽宁省森林及林木采伐若干规定》中的新政策。
据介绍,自去年辽宁省政府在本溪市开展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集体林产权得到明晰,林农参与林业建设和发展的积极性明显高涨,但林农对拥有了产权的林地如何经营、如何处置并如何由此获得收益还不十分清楚,他们关心并渴望得到政策的扶持。
辽宁省林业厅结合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出台了“十一五”期间森林及林木采伐若干规定。规定中就广大林农普遍关注的自留山林木、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林等有关林木采伐管理方面的24项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放宽放活了森林及林木采伐政策。(记者 李江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