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内蒙古城镇化建设,自治区政府日前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规定》。
按照《规定》,自治区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为自治区中心城市,按超大城市规划建设;赤峰市为自治区东部地区中心城市,按特大城市规划建设。其余盟市所在地为盟市中心城市(区),其中通辽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按大城市规划建设。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要建成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口岸城市。各盟市要以盟市所在地为中心,选择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县级市和旗县所在地镇作为重点城镇促进其优先发展。
《规定》对城市规划、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城镇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城镇管理和文明程度、依靠科技含量提高城镇建设的水平和质量等方面都提出了要求。《规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多方筹措城市建设资金,创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规定》要求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并加快实现住宅产业现代化。《规定》还对农牧民进城落户、务工、经商等方面制定出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