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健康发展,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天津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分别就资金来源、用途、管理以及违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各级财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年末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